Boopee宜蘭之旅  

高高興興買了新公寓,建商卻遲遲不點交公設,怎麼辦呢?

 

其中一個辦法,是找主管機關求救。例如桃園境內的公寓大廈,就找桃園市政府工務局使用管理課。請他們對建商開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其功能正常無誤後,移交之。

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違反第五十七條規定,而遲遲不點交,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裁處起造人或建商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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