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春假  

問:吳老頭名下登記一塊為建築用地,吳老頭持該地向銀行抵押借貸五千萬元;後來吳老頭落跑未還款銀行。然而,該土地原地目應該是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地政機關卻誤登記為建築用地,後來更正為正確之土地登記。試問:銀行可以主張土地登記錯誤,以致超估貸款造成損失,請求地政機關賠償嗎?

 

答:

    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有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假如發土地登記錯誤,例如工業區登記為住宅區,造成他人損害,就有可能依上述規定請求地政機關賠償。本案吳老頭以土地為擔保品向銀行借款,銀行會評估土地之價值,來決定貸款數額,例如林地貸得少,建地貸得多。若因地政機關登記錯誤,導致銀行誤核擔保土地高額,以致於貸款損害,是有可能向地政機關請求賠償的。

   參閱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意旨:「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該條所謂「登記錯誤」,無論不動產之總登記、權利變更登記或其他登記,均有其適用,當然包括地目原應為「暫未編定用地」誤登記為「建築用地」在內。○○商銀於○○公司及○○○提供系爭土地向其辦理借款時,系爭土地確登記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復經○○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系爭土地之使用編定係屬「山坡地保育區暫未編定用地(加註部分為建築用地)」,其總價僅為九百二十二萬七千三百三十七元,若屬「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其總價卻高達三千三百九十一萬六千零九十八元,二者相差二千四百六十八萬八千七百六十一元,○○商銀於核貸本件借款時,以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登記二千二百萬元抵押權,並無高估之情形,○○地政所抗辯○○商銀高估超貸,並不足採。○○地政所就系爭土地因編定清冊錯誤所為錯誤登記,且未即時訂正,致○○商銀誤信該登記而高估系爭土地之價值,核予高額貸款,足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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