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年  

最近有件個人資料保護過度,造成當事人更多困擾之個資爭議問題。新聞報導,某衛生所寄發多封「肺炎鏈球菌催種通知」明信片予某大學的教職員,收件人姓名中間全部都是用「○」字,以避寫全名,以防個資外洩。某大學六十五歲以上教職員有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必要,所以衛生所就寄發上開催種通知。但沒想到惹來極大爭議,因為學校的收發室,根本不知道是這些沒有全名的明信片要寄給誰,全校有幾千名教職員,收發室承辦人大海撈針找人,新聞說像是一場超級尋人任務,造成學校相當大的困擾。原本個資法目的是要保護個人隱私,但本案例卻為了找出收件者,弄到最後反而搞得大家都知道誰是收件人,實乃背道而馳。

依個資法第二條規定,所謂個人資料,乃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該催種通知明信片,有相關姓名、地址及肺炎鏈球菌催種通知等資料,屬於個人資料。衛生所合法持有該個資後,寄送催種通知,為合法使用,公家機關擔心違反個資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註:個資法第二十八條「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煞費苦心將明信片上受通知者中間名字隱蔽。但是,參考個資法第五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其實,這種「信明片通知方式」,更容易外漏個資,並非合理使用個資方法,有時反而造成更多的問題。甚至於找不到當事人,衛生所的寄件還會被退回。明信片上只有地址,收件人沒有完整的姓名,因為中間被○○XX給代替了,如此一來,還要再寄一次,勞民又傷財,且難達到保護個資之目的。

當然,衛生所也有苦難言,表示寄送催種通知明信片,會有民眾的姓名、地址或相關個資洩漏的疑慮,所以衛生所將被通知者的姓名作隱密處理。不過經此事件,衛生所也表示以後會用三折式的通知單,不要用明信片通知了,為了節省寄送成本而惹出此爭議,相信是衛生所始料未及。類似通知,應該用密封信件處理,而不要隱蔽受通知者的全名,否則不容易找到人,如此可以解決個人隱私保護的問題,也能便民,學校收發單位也不用到處比對師生資料找人,這樣就不會有洩漏個資的問題了。此案例足供國內公家機關參考,作類似通知時,不要再用明信片的方式寄送了,至少可以用平信或三折式通知單方式,方便也達到保護個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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