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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陽與布痞  

問:安路杉向好友郭紫怡借了五百萬元週轉,約定半年後還款,安路杉為表示還款之誠意,並交付一張客票,由第三人史詩銘簽發的五百萬元支票作還款之擔保。不過,這支票上日期欄卻是空白的。半年後,安路杉跑路,郭紫怡遍尋不著安路杉,郭紫怡可以向史詩銘請求清償五百萬元之票據債務嗎?

 

答:

支票並無所謂的到期日,支票上日期欄位,在法律的意義為發票日。使用支票時,經常將發票日的日期往後填寫,此即為一般俗稱的遠期日票,所以有人會誤解支票上的日期為到期日。

安路杉與郭紫怡成立借貸關係,為了清償或擔保償還債務,安路杉交付史詩銘開立的客票予郭紫怡,因此,郭紫怡為持票人即為票據權利人,史詩銘為票據債務人。於安路杉跑後,郭紫怡自然會向史詩銘行使票據權利,不過,當他想要向轉史詩銘求償時,他可能會發現無法向銀行存入該支票或提示該支票,原因為何?因為這張支票可能是無效的支票。依票據法第 125 條規定:「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發票年月日為支票的應記載事項,再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所以說,如果支票沒有記載年月日,這張支票是無效票。因此,郭紫怡向史詩銘要求給付票款時,史詩銘可能會抗辯這是無效票而拒絕清償。

郭紫怡下次收支票時,千萬不要再收到沒有記載日期的支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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