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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紀小男向何生催討債務一百萬元,何生耍賴說已經還了。紀小男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傳訊某日開庭,何生寫了狀紙向法院請求改期就不去。何生心想反正下次開庭,再去答辯就好了,沒想到法官一次開庭就結案了。何生抗議說我已經請假啦!怎麼可以這樣?

 

答:

我們來看一下四十一年臺上字第九四號判例要旨:「審判長依職權所定之言詞辯論期日,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故當事人已受合法之傳喚後,雖聲請變更期日,然在法院未予裁定准許以前,仍應於原定期日到場,否則仍應認為遲誤,法院自得許由到庭之當事人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一般說來,法院通知開庭,假如有事不能去開庭,應檢具請假事由陳報法院。法院認為有理由,通常會取消該次庭期,再訂一個新的庭期。不過,何生可能沒有請假的理由,而且法院也還沒有允准更改庭期,所以還是要去開庭的。其次,紀小男提出足夠的證據,證明確實有欠款,要求法院一造辯論就可以結案,所以法院可以一次庭期就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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