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Boopee放暑假  

「小孩借一下,在路上賣花搏同情」,新聞內容報導有一名年輕男子帶著看起來約34歲的小女童利用駕駛人在紅燈停等的時間,穿梭在馬路上賣玉蘭花,有些駕駛人會基於小孩子起見,引起要跟該名男子購買玉蘭花的動機,有些駕駛人會不捨得小孩子隨著大人在馬路上風吹日曬地穿梭做生意,因而掏出一、二千元不等的金錢,要求父女倆賣完花趕緊回家去。後來,有駕駛人看不下去因而報警處理,沒想到,該名男子與女童竟然沒有血緣關係,該名男子表示該名女童是朋友的,因為跟朋友互換照顧小孩,他的工作是賣玉蘭花,所以,就帶著該名小孩一起工作。但是,附近的居民表示,常看到該名男子帶著不同的小孩出來賣玉蘭花,有時候是強褓中的嬰孩,有時候則是34歲的小朋友,因此社會局將進一步調查該名男子是否利用小孩來賺錢有觸法之情形。

 

這則新聞案例所牽涉到的法律主要是該名男子有無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之情形,該法在10188日通過,前身是「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基於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所為制定,所稱兒童,是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該法在第三條中開宗明義地指出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在該法第49條則有明文列舉任何人不得對於兒童及少年為一定的行為,如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或是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等等。違反者,依據該法第97條規定,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五款至第十七款規定之一者,可以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但是行為人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護兒童及少年之人,經命其接受親職教育輔導且已依限完成者,不適用。所以,在這則新聞中該名男子倘從頭到尾根本不是基於照顧小孩之目的,而是利用大人對於兒童之同情心來販售物品者,此部分恐有構成該法處罰之情形。

 

此外,依據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在這個新聞案例中,該名男子帶著小孩藉此博取其他駕駛人的同情心而向伊購買玉蘭花之情形,由於駕駛人也有拿到玉蘭花,買賣售價是相當的,所以,這只是牽涉到駕駛人為何會購買玉蘭花的動機,動機並非犯罪行為之違法要素,尚難此舉係為詐術之行使,而令他人陷於錯誤之情形;但是,倘該名男子意圖要利用大人對於兒童的同情心來提高玉蘭花的售價,或是,意圖藉此騙取他人金錢之情形,該名男子恐有觸犯刑法普通詐欺罪之虞。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