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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高贏詳積欠孫船亭一百萬元債務,高贏詳躲債不還,好巧不巧,二人剛好都去童關釣蝦場釣蝦,要債的拼命追,躲債的用力跑;後來,還債事宜談不攏,二人大打出手,躲債的技高一籌,留下藍白拖一隻,逃了!後來高贏詳跑去警察局提告孫船亭搶奪他的手機;後來,地檢署傳訊孫船亭,孫船亭說冤枉啊!高贏詳的手機自己丟到蝦池裏,竟栽贓給我,要求二人對質。不過,從此以後地檢署怎麼傳,高贏詳都不出庭。請問,高贏詳警察局的告訴筆錄內容,檢察官可以作為證據嗎?

 

答:

被害人在司法程序提出告訴,其具有下幾種身份:被害人、告訴人、證人!不過,對於地檢署或法院來說,重視證人的身份,因為如果不是證人的身份,以被害人或告訴人身份所作的筆錄,法院不見得會作為證據,那就等於白講的!因此,高贏詳有可能誣告孫船亭,所以不敢再出現;也有可能高贏詳說的是真的,不管如何,高贏詳若要提出告訴,要以證人身份到地檢署陳述,否則他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所以說,孫船亭的律師可能會以下列判例要旨為依據,請求檢察官對孫船亭為不起訴處分。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七八號刑事判例要旨:「被害人乃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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