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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仲介買賣不動產,仲介依委託銷售價格覓得買家後,出賣人反悔不賣,或買方不買了,買方、賣方可以拒付仲介費用嗎?此類型仲介服務報酬爭議層出不窮,前一陣子又發生此類似案例。某婦人委託仲介公司出賣不動產店面,成交價格九千多萬元,婦人在簽約後翌日就反悔了。婦人同意賠償買方四百萬元,但是不願意給付仲介費,婦人和仲介因此發生訴訟。法院認為仲介已完成居間行為,出賣人仍應給付仲介費用三百多萬元。一般人都知道,委託仲介買賣房子要給付仲介費用,但是對於買賣雙方因故解除契約或沒有繼續履約的情形,是否也要給付仲介費用,就可能不清楚。俗稱的「仲介」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居間」,就是居中介紹的意思。依民法五六五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外,依民法第五六八條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換句話說,買賣契約因為仲介而成立,就要給付仲介或居間之報酬或費用。

  買賣雙方經過仲介簽立買賣契約,仲介得請求仲介費用,此無爭議。可是有一種情況,經仲介協助簽立之買賣契約,當買、賣雙方不買、不賣,或是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於此情況,還能請求仲介費用嗎?答案是可以的,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六四六號民事判例要旨:「居間人於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即得請求報酬,其後契約因故解除,於其所得報酬並無影響。」仲介為居間角色,與買賣雙方成立居間契約,不動產買賣契約因居間而成立,即可請求報酬,雖然買賣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惟依據前述法條規定,原本仲介之居間報酬服務請求權利,並未無效或消失。所以買賣房子前,一定要想清楚,千萬不能簽約後再反悔,除了可能面對買賣契約之違約賠償問題,還會有仲介契約的服務費用或仲介報酬問題,委託不動產仲介買賣房屋時,一定要知道此法律常識。

  另外還有一種情形要注意,委託仲介買賣不動產,買方或賣方為委託人,仲介為受託人,在某些情形,例如一、二天就找到買方或賣方之情形,委託人不願意如此輕鬆給付服務費,可能故意找藉口拒絕簽立買賣契約,之後,再由自己和已找到之相對人簽立相同內容買賣契約,在此情形,法院會認為依誠實信用原則及居間契約,委託人仍然要給付仲介費用,最高法院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九二九號民事判例要旨可以參考:「媒介居間人固以契約因其媒介而成立時為限,始得請求報酬,但委託人為避免報酬之支付,故意拒絕訂立該媒介就緒之契約,而再由自己與相對人訂立同一內容之契約者,依誠實信用原則,仍應支付報酬。又委託人雖得隨時終止居間契約,然契約之終止,究不應以使居間人喪失報酬請求權為目的而為之,否則仍應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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