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網路胡亂爆料事件,層出不窮。這幾天據報載又有件胡亂爆料判賠的新聞,學生向學校申訴某位高職老師涉嫌性騷擾,申訴案件由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加以審查,學校訪談調查後決議送教評會解雇該老師。性平會討論這件申訴案時,曾經討論這位老師過去在其他學校離職原因。有一位輔導主任加碼爆料,表示這位老師任職兩間學校時間都很短,有違常理。主任並說:「…老師性侵女學生,造成女方懷孕,最後校方以師生戀結案…」。這位老師認為主任亂爆料,道聽塗說,提告主任妨害名譽。法院審理時,主任表示是向這位老師的前妻及過去同事查詢,但是大家都否認有說過類似的話,頂多說老師風評不太好而已。另外,法院向老師過去任職過之二間學校查詢,學校均表示老師是自然離職,並無師生戀或性騷擾等情事,法院認定主任所言並非事實,該名主任無法舉證證明所述老師有性侵女學生、造成女方懷孕或師生戀結案等事實,就此加碼爆料行為,判決賠償十萬元。另一案件,有位研究生在網路上爆料某機車行是黑店,並寫說這家機車店以二手胎混充新胎、誇張商品效果、抬高售價等詐欺顧客。實際上,這位學生只有去機車行詢價,既沒有維修機車,也沒有到這家機車行消費過。後來,機車行老闆提告誹謗行為,學生被判役五十天,還要賠償機車行十萬元,這就是上網亂爆料的結果。還有一個案例是這樣,黃先生向雜誌爆料,表示曾經與蕭姓女藝人交往過,且說蕭小姐為了與另位男藝人在一起,才把他甩了、始亂終棄等等之類的陳述內容。不過,蕭姓藝人表示並不認識黃先生,認為他亂爆料,破壞自己苦心經營的正面形象;主張黃先生亂爆料行為,會讓人家以為她私生活複雜,會影響清新良好的人格形象。黃先生表示自己和蕭小姐都是藝人,相關行為可為茶餘飯後討論或可受公評之事;黃先生主張只是說二人交往互動之相關主觀意見及評論,而且他表示蕭小姐從出道時起就有緋聞,不會因為雜誌報導黃先生的意見而使其形象受損。法院審理後,認定雜誌報導內容大多是黃先生敘述跟與蕭小姐交往過程,無關個人意見及評論,更重要,黃先生拿不出曾經和蕭小姐交往證明,所以法院認為黃先生受訪時表示的內容,容易讓社會大眾對蕭小姐有負面評價,所以判決要賠償。

胡亂爆料要負賠償責任,一般人都可理解。但是,有的人認為自己不是亂爆料,而是客觀事實陳述,或是合理評論、意見表述、說明自己親身經驗等等。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民事則要負侵害名譽賠償責任,如何區分屬於言論自由範圍,或超出言論自由之範圍,可能侵害他人之名譽,其間有區分之必要。善意發表言論,而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加以評論,就不會處罰,此即為善意發表意見之自由。通常說來,行為人主觀上有相當合理之資料或證據,顯示其因此確信所發表之言論是真實,對於這種相當理由確信的表意行為,也可能認為是不處罰的;但若屬私人道德領域,並非與公共利益有關,也不能胡亂爆料。總之,爆料的事為真實,比較沒有問題,這大家可以理解。可是,對於所爆料的事實加以評論,記住要秉持「善意原則、合理評論原則、可受公評原則」等等,所為之爆料行為,比較不會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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