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陽與布痞  

我們都知道高速公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常常看到有些車輛,佔著內側車道慢慢開,導致後方車輛跟在後面也只能慢慢開。高速公路低於速限行駛,也是違反交通規則。最近就有類似新聞案例,某張先生以時速八十四公里行駛國道內側車道,被開單罰款新台幣三千元;張先生不服氣提出訴訟,並主張經過收費站,減速後才行駛內側車道,所以速度較慢。法官認為國道內側為超車道,有最低速限之限制要求,以維持高速公路之行車順暢,張先生離開收費站已經三公里,仍然沒有達到最低時速,所以法院認為警察開單是合法的。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另外,相關管制規則,可參考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根據此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道使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說,內側車道原則上為超車道,在沒有塞車的情況,小型車須保持該路段最高速限行駛,否則就要行駛在其他車道。

再參考另一案例,某位駕駛以時速七十四公里行駛高速公路中線車道,,也被開罰單。這位駕駛覺得很無辜,認為高速公路最低速限是六十公里,沒有低於最低速限啊!新聞報導引述國道警察解釋,表示國道最低速限的確為六十公里,但必須是行駛在外側車道。若行駛在其他車道的時速,則不得低於八十公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規定:「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換句話說,高速公路速限最高最低範圍內之車輛,開得最慢的車,應該要在外側車道,開得最快的車,可以在內側車道!亦即,小型車持續行駛在國道內側車道,應維持最高速限行駛!

此外,最高速限寬限值的規定,也併予說明。依據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11款規定: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要注意,前述規定,沒有最低時速之十公里彈性空間的規定。

爾後大家在高速公路行駛時,除了要注意超速的問題,也要留意是否達到最底速限。為了維持交通順暢,高速公路規定最低速限,以防止內側或中線車道的龜速車,造成後方堵車的情形。低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所訂的最低時速標準「龜速前進」,小心被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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