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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

依據個資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增進公共利益。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公開他人個資,即屬利用個資之行為,若不符合上開規定,請千萬不要將當事人之個資公開。另外,依前述個資法第二條對於個資定義相當的廣,舉凡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等等,都包括在內,看起來真是包山包海。只要是可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的資料,其實非常的多,如果單純認為只有身份證字號、電話、地址等為個資,那就錯了,原則上只要能從資訊中識別出特定的個人就算是個資。以後要公開他人個資時,千萬要注意。雖然這種罪刑屬告訴乃論之罪,得予當事人和解而撤回告訴,但要記住,公開他人個資,不僅僅可能涉及民事責任,這是有刑事責任的。

針對一般無故公開他人個資行為,實務上經常發生,若是認真的以刑罰加以處罰,將造成一般人民陷於可能犯罪的情境,畢竟此種類型行為,究竟是否該當刑罰化,或是僅以民事、行政責任加以處理即可,有相當大爭議。此故,法務部也考慮修法將非意圖營利之無故利用個資行為,加以去刑罰化,只以民事或行政規制就可以了。不過,法務部的修正草案仍未經立法院通過,所以在個資法針對利用個資可能判刑的法律規定,目前仍有效適用,下次和人家吵架或是基於特定理由,想要公開他人的個人資料,要再三思考是否有違反個資法規定,以免有理說不清,收到地檢署傳票,可能還會一頭霧水,搞不清楚,等到上了地檢署或法院,才知道原以為的小事,個資法已經認定是大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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