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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則令人遺憾的新聞,一名年僅22歲的大學生,因不滿父親長期對母親家暴,在酒後與父親發生爭執,狂砍父親十多刀,雖然大學生事發後隨即向警方自首,父親仍然於送醫後失血過多而死,警方也依刑法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將大學生移送法辦。

這邊先不討論大學生的刑責問題,這名大學生之所以砍殺父親,背後的原因是他的母親長期受到父親的家暴,我們也常在新聞中看到家暴事件所導致的人倫悲劇,實際上,若大學生能夠有效透過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的相關規定來約束父親的行為,不僅能夠保護母親,也可以避免砍殺父親這樣的悲劇發生。

那麼如何聲請保護令呢?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保護令是針對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上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時,被害人得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來約束加害人的行為或義務,保障被害人的安全及權益。保護令有三種,包含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以及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通常保護令的區別在於暫時保護令可以不經法院審理程序先核發,一般遭家暴的受害人,可先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法院基於保護被害人,通常會先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核發暫時保護令即視為被害人聲請通常保護令,而將直接進入通常保護令的程序,通常保護令必須經過法院的審理,法院便排定開庭的時間,審酌是否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暫時保護令的效力,只會到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若經過法院審理,認為有核發通常保護令的必要,核發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最長可以達到一年,期滿後可以延長一次。緊急保護令,主要是當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時,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用言詞、電信傳真等向法院提出聲請,法院受理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被害人遭家暴的事實,足以認定被害人有急迫危險,將會在四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有效期間一樣到法院通常保護令核發或駁回為止。

保護令的內容很廣泛,包括禁止施暴、禁止騷擾、應加害人遷出住居所、命加害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命令加害人交出特定生活上、工作上、教育上必需品、命令加害人交付子女、命令加害人負擔租金、扶養費或特定費用等內容。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內容,則構成家暴法第61條的違反保護令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的血親或姻親,也可代替被害人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附帶一提,保護令的對象是指針對家庭成員之間嗎,若非家庭成員所為的施暴或騷擾行為,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目前就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就保護令的聲請仍然限定在家庭成員之間,然而家庭成員的定義已擴大到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的範圍內,因此只要有同居、共同生活的事實,亦可對該對象聲請核發保護令。但若不是有親屬關係或同居關係,則不在聲請核發保護令的範圍內,例如受到外人騷擾,還是得透過刑法上的恐嚇、強制罪或民法上的侵權行為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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