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有個民眾委請看護照顧癌病之母親,看護中午出門辦事,一個多小時後才回來,被照顧之人要去上廁所,因走路不穩而導致跌倒後造成死亡,地檢署認為看護有業務上過失,因此起訴業務過失致死罪責。看護則表示她是去辦事、吃飯,不能時時刻刻照料,檢察官調查認為當事人平時走路需要人扶持,而且服用利尿劑頻尿需定時上廁所,看護將當事人單獨留在屋內一個多小時,是有所不當的行為,並且是業務上的過失責任。


我們先瞭解何謂業務行為?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規定,所謂業務上過失,乃指行為人之過失,是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發生者。業務上的行為通常是繼續反覆從事該行為,才會是業務上行為,例如經常性的看護,這種看護行為,就是業務上行為;假若是朋友造訪幫忙看一下,就不會是業務上的看護行為,而是偶然臨時性的非業務行為。
過去也曾有某類似案例,某看護負責在醫院照料鼻咽癌患者;看護某日輪夜班照料病患,病患血氧機夾子鬆脫,看護沒有發現,且心電圖監視器發出警告聲,看護也沒有聽到,原因是看護深夜睡著了,才會沒有注意病患血氧濃度過低,結果病患後來變成植物人,看護被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傷害。該看護之業務上,應注意血氧機是否正常運作,本件因為看護深夜睡著,而未注意血氧機運作情形,也沒有注意心電圖監視器的警告,導致病患缺氧變成植物人,深夜睡著行為,乃應盡照顧義務而未盡照顧義務之不作為,有業務上的過失。

我們的行為可以分為作為或不作為二種類型,法律上應作為而不作為可能會有過失,不應作為而作為可能也會有過失,例如像本件被害人的死亡,不是因為看護的作為,而是因為看護沒有盡到在現場看護的義務。所究責之行為,是討論看護離開被照料者時,未採取相關安全照料的防護措施,被照料者因為走路不穩需要他人扶持,才會委請看護幫忙照顧,看護確若有事不能照料時,應採取替代或防犯危險發生之措施,否則被照料者會置於危險之狀態,當危險之情狀繼續發展,就會產生實害的結果,該實害的結果與看護的未照料,有相當因果關係,就算是被照料者自行跌倒,該跌倒行為與看護不在現場照料,有因果關係。換句話說,看護未離開如此久之時間,被照料者可以得到被扶持上廁所的機會,就不會自摔,也不會發生死亡的結果。


於此提醒基於業務上行為而照料他人之保母或看護,該業務上的責任,就是要照顧被照料者免於發生危險,免於發生實害。假若臨時有事,或是照料時間過長無法負荷,或是其他因素,未能時時照顧被照料者時,一定要與業主商議出適當的辦法,或採取可行的安全措施,千萬不能將被照料者置於危險的狀態,否則發生嚴重傷害或死亡的結果,不僅被照料者倒楣,有責任之保母或看護,除了可能有刑事責任之外,可能還要負擔鉅額的民事賠償,相當划不來,所以請千萬要盡到業務上的善良管理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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