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新修正

今年6月,就業服務法有新規定!

勞委會職訓局表示,新修改之法律,明定雇主不得違反求職者意思,要求提供「不屬於就業所需的隱私資料」,其中包含信用紀錄、背景調查、懷孕計畫等等。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 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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