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最近又發生房客告訴房東侵入住宅的案例,有名房東跑進房客屋內,經房客要求離開仍不出去,房客提出侵入住宅告訴。台北市某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某房客,因為房客積欠房租未付,雙方又為了修冷氣的費用由何人負擔發生爭吵。據新聞報導,略述房東進入房客屋內的玄關,房客後來要求房東離開,房東認為房子是自己的,被欠房租還被要求離開,就生氣說:「我進來了,你告我嗎!」房客報警處理並多次表示說:「我現在請你出去」,房東拒絕絕且說:「你告我嘛!我家啊,我的房子啊!」房客之後提出侵入住宅告訴,檢察官認定房東已將房屋租給房客,未經房客同意進入屋內,而且房客已表示要求房東離去又拒絕,所以被起公訴。

房東將自己所有之房屋出租房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房屋的所有權還是房東享有,但是房屋的使用權就歸屬於房客,不論房客是否有依約繳納租金或是否有房屋修繕之爭議,只要租賃關係沒有經過雙方協議終止或解除,或是經過法定程序結束租賃關係,房客可自由全權使用房屋,房東對於房屋的使用權利暫時終止。因此,房東若無故進入房客使用的租賃空間,就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宅刑事責任。當然,有時候房東會覺得很委曲,房客不繳房租,又可以任意繼續使用房子,會認為很不公平。實際上,若發生房客違約之情形,必須循法定程序來終止租約,此時才能終止房客使用房子的權利。

過去常有類似爭議案例,例如房東要出賣房屋,帶客人來看屋時,沒有經過房客同意進入屋內;或是租期過了東西不搬,又不交待如何處理,房東只好進去處理;或是房內漏水,未徵得房客同意,進入房內修繕。這些類型行為,是否構成無故侵入住宅,都有討論的空間。

所謂無故侵入住宅罪,依據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由上述規內容可知道,如果是「有故」、「有理由」而進入房屋內,就不會有主觀的犯罪故意,客觀上也不是「無故進入」,不會構成無故侵入住宅。例如曾經有個案例,有個房東將房屋出租予房客,約定房租連同電費固定多少費用,結果房客常常出門冷氣也不關掉,有一天房客又出門不關冷氣,房東為防電器使用過久,可能過熱短路發生火災,以及為節省電費,所以逕自開門將冷氣關掉,房客回來發現房東未經過同意,跑進他的房間,提出侵入住宅告訴。後來檢察官認為房東進入房屋,是因為房客經常性出門不關冷氣,為了怕電線過熱及不要浪費電,才會去房內關冷氣,並非無故進入房間,是有理由的進入房間,給予不起訴處分。

此故,判斷房東未經房客同意進入屋內,是否會構成無故侵入住宅,應以是否有正當理由為依據作為判斷標準。最後提醒,房東要明確知曉,就算有房屋所有權,但是已經沒有使用權了,不能隨意進入房客的房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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