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龜一遊  

問:委任契約得否約定當事人不得終止契約?

 

答: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864號民事判決意旨:「委任契約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既得隨時終止,則當事人為終止之意思表示時,不論其所持理由為何,均應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175號民事判決意旨:「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惟終止契約不失為當事人之權利,雖非不得由當事人就終止權之行使另行特約,然按委任契約,係以當事人之信賴關係為基礎所成立之契約,如其信賴關係已動搖,而使委任人仍受限於特約,無異違背委任契約成立之基本宗旨。因此委任契約縱有不得終止之特約,亦不排除民法第五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適用。」

 

依照上述最高法院判決的見解,委任契約本來就可以由當事人之任何一方隨時終止,這是民法第549條第1項明白規定的權利,縱使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不得終止」,也不能排除民法第549條第1項的適用,所以,就算委任契約有「不得終止」的特別約定,當事人仍然可以隨時行使終止契約的權利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4)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