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魚媽歐北貢  

最近一則關於勞雇糾紛的新聞,就是有一間餐廳被客人投訴,餐廳內的魚翅有蟑螂,餐廳就賠償客人6萬元,事後,餐廳業者反過來向廚師求償名譽損害17萬元,後來,廚師指控餐廳常常無故扣錢,譬如舉辦員工抓老鼠比賽,最後一名的還要扣薪水,經法院認定,環境衛生是雇主的責任,與廚師無關,判餐廳敗訴。

這個新聞所牽涉到雇主以比賽抓老鼠的名義扣薪水這部分,雇主已經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作出函釋,所謂的「預扣勞工薪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立法理由主要是工資是勞工及其家人生活來源,也要防止不公平的勞動條件,協助勞動工作者,所以要維護薪資的完整性。但是,如果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內政部也有函釋表示,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他物品,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簡單的說,就是在損害事實發生後,勞雇雙方確認賠償金額、範圍,勞方也同意的前提下,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並不違法。

這種預扣工資之情形十分常見,譬如員工到職時,雇主與員工約定上班制服要直接從薪資直接扣繳、或是公司盤點物品有短少時,直接將短少物品價值預扣員工薪資作為賠償等等,這些都是屬於預扣薪資的情形,為法所不許的。雇主如有違反者,在民國100年修法前,雇主觸犯這預扣薪資的條文是要被處以罰金刑的,這可是刑事責任,在100年修法後,現行勞動基準法第78條將雇主違法預扣薪資之情形,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雖然已將刑事責任轉換成行政罰則,但是最低罰鍰9萬元,也是很嚴重的,實不可不慎。至於,有些公司之工作規則約定,遲到、早退幾次算曠職要扣薪水這種情形,因勞動基準法是禁止預扣工資,並不是限制扣罰工資,所以雇主於員工發生違反工作規定上班時數的扣罰工資部分,並沒有觸法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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