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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2013年7月27日的新聞,標題寫著:「石台平:洪仲丘死因就是他殺」。

(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

法醫石台平今天指出,陸軍下士洪仲丘死因「他為」就是他殺,並非意外,有第三者介入致洪仲丘死亡。
至於媒體報導石台平原本要將洪男死因寫成「疑似他為」,石台平對此否認,表示看到報導非常生氣;他對於本案從未想過、說過或寫過「疑似」兩字,認定死因就是「他為」。
洪仲丘解剖鑑定報告昨天出爐,洪仲丘是因操練過度,造成嚴重中暑導致器官衰竭,死因是「他為」,推翻軍方聲稱的「意外」說。軍事高檢署檢察長史勝德受訪時表示,「他為」不完全等同「他殺」,也可能是意外,還在持續調查。
石台平晚間接受中央社採訪時直指,「他為」就是「他殺」(homicide),兩者英文相同,「洪仲丘死因和意外毫無關係」。他當初顧及「殺」字刺眼,並且為了緩和家屬情緒,字斟句酌後採用「他為」,他為此也向家屬溝通解釋。
石台平表示,本案主因是,他人強迫洪仲丘體能操練過度,導致洪仲丘嚴重中暑,併發多重器官衰竭,最終身亡。「他為」就是有第三者介入,得為洪仲丘的死負責。1020727

 

  俗話說內行看門道,外行看熱鬧;這個時代媒體發達,隨時都有熱鬧上演,報紙變成判決書,電視名嘴變成法官,像話嗎?看了以下判決,您應該瞭解我們在說什麼!我們節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07號刑事判決」的部份內容如下:

………………雖鑑定人○○○法醫於原審審理時到庭證稱:在醫學上這是連續傷痕,我們認為是輪胎輾壓所造成的等語(原審訴字卷第九一頁),然經本院更一審審理時函詢有關「若車輛經過人體是否會產生痕跡」一節,鑑定人○○○法醫於九十八年四月二日函覆稱:「若有接觸,會產生痕跡,痕跡可能只出現在衣著上」等語明確(本院更一卷第二一三頁),如上述以被告車子重達一五六0公斤(詳本院更一卷第二五六頁附件一所示車子重量表),被害人倘係遭車輛輾壓不可能胸腹部僅表皮剝落,應有壓痕留存,且平放之雙手同理亦應留存有壓痕,遭輾壓之胸部理應下陷,而在將近一千六百公斤的重物重壓下,人體胸部理當有內出血之現象或因擠壓後血液跑到咽喉或口腔部位,惟依卷內照片顯示,被害人胸部並無下陷之情形(相字卷第五八頁、第六一頁、第六四頁),且死者之衣著並未顯示出輪胎之痕跡,鑑定報告亦無有關該部位損傷及出血現象之記載。衡之上開鑑定證人○○○法醫之意見,死者既著有衣物,從而鑑定人於死者衣物未留有輪胎痕跡亦無內出血現象之情形下,遽而認定死者身體上皮革樣化之傷痕為輪胎之壓痕云云,亦無足採…………」

「………證人○○○法醫於原審作證時稱右後輪之點狀血跡係被告右後輪輾壓死者胸部所造成等語(原審卷第九二頁),然證人於本院更一審時則證稱「(有無看到扣案車輛右後輪哪部分有血跡?)伊沒有看到車子,伊是聽他們報告說的。(在第一審作證時稱係遭被告右後輪輾壓?)我是聽說右後輪有血跡,所以才作證說右後輪輾壓的」(本院更一卷第一八六頁);足見證人○○○就上開血跡部分均係聽聞而來,既未採樣,亦無濺灑方向、點狀記載或照片,且無血跡位置標示 ,自難依物理運動方向據以判斷或推理沾染血跡由來至明,從而證人○○○法醫所為之前揭所謂右後輪之點狀血跡係被告右後輪輾壓死者胸部所造成云云,是否足採,尚非無疑;另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出具之鑑定書鑑定經過第五點雖謂「肇事車輛之後半段,不應沾有死者之血跡」乙節(相字卷第八六頁),因本件被害人之身體遭撞擊後,右腳斷足,身體從引擎蓋、擋風玻璃、車頂、往後彈起落下的整個過程,斷足處會在空中飛濺血液,此血液是有可能飛濺在車身上,質之證人○○○亦表同意(本院更一卷第一八七頁),是以上開鑑定於解剖之時僅考慮被害人胸腹部痕跡,未慮及斷足滴血,致其鑑定結論尚有未全,尚難遽採…………

(這是一件起訴涉嫌殺人罪的案件,搞了近十年,最後認定鑑定報告是有疑義的!)

  看熱鬧的心態,只會讓事情愈來愈失焦;看熱鬧的心態,只會讓道理愈來愈少。案子還沒起訴,「證人」已宣告本案為「殺」、本案為「他殺」。有正義感的人士,應該瞭解程序正義的重要性,才不會製造更多的問題。證人適合在偵查中直接下結論嗎?本案除了論者所謂的「意外」、「他殺」之字眼,難道不能直接就「過失致死」類型討論嗎?已經夠糟的社會氛圍,經過加工加料後,許多事件失去原來的樣貌。多年後,某些人才會知道,現在的自己在想些什麼、幹了些什麼事。不過事實上,多數人多年後,還是多年前的樣子!

 

(20130729)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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