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件新聞案例,有位住在一樓的屋主,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主張二樓鄰居鋸他的龍眼樹,提出毀損罪告訴。事情大略如下:台北市某劉先生住在二樓,他一樓鄰居庭院種植的龍眼樹,樹葉常掉進他家二樓陽台,劉先說請一樓屋主修剪,一樓屋主都不修剪。因此,把茂盛的龍眼樹樹鋸斷一大截,一樓屋主生氣說劉先生要鋸樹時,沒有詢問過他,也沒有經過他的同意,並且認為若只是落葉問題,修剪枝葉就好了,幹麻把樹幹鋸斷,所以提出毀損罪告訴;劉先生則主張龍眼樹會遮住陽光,落葉會引來蚊蟲,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曾向一樓反應若不修樹,就由他自已修,所以認為一樓有同意的情形才修剪龍眼樹的高度。最後,地檢署調查認為龍眼樹雖然鋸斷後,高度變矮了,但是樹木沒有死掉,仍然存活,依舊長出茂盛的新枝棄,表示樹木沒有被毀棄損壞,所以給予劉先生不起訴處分。
關於鄰居種植大型植物或樹木,可能有根枝越界或落葉引發雙方爭議的問題。一般來說,維持良好的鄰里關係,雙方就可以互相溝通,將越界部份,經常加以修剪枝棄,應該不致於鬧上法院。若假鄰里不和或是不熟,那就請里長或村長或管委會,將鄰居樹木的枝棄影響自家生活的情形,反應請鄰居自行修剪,相信也是一種辦法。情理真的都說不通的時候,就只好訴諸於法律了。雖然依據民法第 765 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但是依據民法第797條第一項規定,土地所有人遇鄰地植物之枝根有逾越地界者,得向植物所有人,請求於相當期間內刈除之。第二項規定,植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刈除者,土地所有人得刈取越界之枝根,並得請求償還因此所生之費用。所以說,若鄰居樹木的根枝有越界的情形,若講情理請鄰居處理,都說不通的時候,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請鄰地植物所有人刈除,如果相當時間,鄰居都不處理,則得將越界的枝根刈除,還得請求償還刈除所產生的費用。不過要注意,上述規定是只能將越界的枝根部份刈除,最好不要動到非此範圍的枝根,免生爭議。
提及鋸斷鄰居龍眼樹之告訴毀損罪案件,在南部有件案件,被告就沒有那麼幸運了。同以也是不滿鄰居的龍眼樹枝葉影響自己的問題,因為隔鄰龍眼樹枝葉長的太茂盛,影響自己作物生長,所以將龍眼樹鋸斷,可能這龍眼樹死掉了,結果這次是被起訴判決有罪。依據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毀棄就是完全壞了,物的使用功能完全喪失了,損壞是指雖然尚未達到完成喪失功能之情形,經修復也無法達到原本使用的狀態或是要花不成比例的費用才能修復的情形,所謂致令不堪用,就是達到不能用的程度。前述樹木是毀損的情形,實務是以樹木是不是還存活,作為判斷的標準。所以下次要修剪別人家的植物時,請注意修剪的標準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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