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Angry Men  

電影的起頭,一個涉及預謀殺人的案件,法官幽幽地對著12名陪審員說著

 


『在本案中,已經有一個人死亡,

另一個人的生死掌握在你們手上。

如果你們能提出合理的懷疑,無法確認被告是否有罪,

基於此合理的懷疑,你們必須作出無罪的判決,

如果你們找不出合理的懷疑,你們必須基於良知,判決被告有罪。』

 

 

於是,狹小的討論室裡伴隨著夏季悶熱難耐的空氣,

12名陪審員掌握著一個年僅18歲少年的生死:

有人戲謔地感覺自己彷彿在投票選舉參議員、有人慶幸不是遇上無聊的竊盜案而至少感覺有點新鮮、有人認為這一切過於無聊、有人關心著股市漲跌、有人希望一切討論盡快結束,只因為晚上還要趕上一場精采的球賽。

 

第一次表決時,12人中有11人舉手投票表明被告有罪,有趣的是,11人中只有6個人是一開始便快速舉手認定被告有罪,其餘的5個人,則是眼見著其他6個人舉手,才跟著漸漸地、緩慢地舉起了『有罪』的手;但是,8號陪審員面對11隻手,完全無動於衷、絲毫不受影響,然後舉手投出被告無罪的表決。因為一個『唱反調』也『不知道』被告是否無辜的8號陪審員,其餘陪審員的怒氣,在悶熱的討論室中爆發開來,然而,陪審團卻終於對於『少年是否殺人』的事實,開啟了一場精采、激烈的辯論,也因為8號陪審員的理性、邏輯清晰的實證,化解了偏見、自私、無同理心、及種族歧視等人性面,成功地說服了其他陪審員,並且找到合理的懷疑,判決被告無罪。

 

電影中尤其對人性的偏見,作了深刻的描述及剖析,一個人對於事物的認知與看法,往往於其成長背景、過往社會經驗有極大的關聯。每個人都可能對某人、某特定族群、某件事物有其偏見,然而,當一個人的手中握有人命生死的決定權時,是否仍然可以客觀、理性地拋棄偏見,冷靜地作出正確的判斷,並非容易。然而,也正因為人容易受到主觀偏見的影響,因此電影中的法官才需要開宗明義地表明,只有在對案件已經沒有合理的懷疑時,才可以判決有罪,換言之,只要對案件仍有合理懷疑,被告應為無罪。

 

台灣司法雖以無罪推定、罪疑為輕作為原則,被告亦得行使緘默權,然而在實務上,仍有許多案件似因社會輿論而先予以有罪推定,或者被告需自證自己無罪接觸實務後,竟也遇見過不少檢察官、法官在法庭上公開自己心證,但背後的支撐只是來自於個人的經驗,甚至以自己的經驗作為通常情形的依歸;又或者刑事訴訟法中賦予辯護人『原則上的陳述意見權』,竟在檢察官的權力中,成為例外才得享有的權利,對比著電影中12個陪審員的激烈爭辯,台灣司法仍有許多進步空間。

 

然而,不僅僅擁有公權力的審判者應有拋棄個人偏見作出公正判斷的高度,若以一個辯護人的角度而言,又是否能明白人性的軟弱,以致於同理地、盡力地看待自己所處理的每個案件?電影中Henry Fonda所飾演的8號陪審員,更如同一位可敬的辯護人,他明白該少年殺人的法律事實中,仍隱含著許多可提出合理懷疑之處,於是理性地在看似不利於少年的證據中,抽絲剝繭地進行實證,以致於真的找出合理懷疑,使少年出現了『生機』。

 

辯護人的角色,雖非掌握判決的主導者,面對一個看似就是少年殺人,甚至看來證據確鑿的事實,是否也能在個案中拋棄自己的偏見,真的相信被告無罪,以致於為被告盡力的辯護?在個案中若已充滿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若勝訴的可能微乎其微、若被告所能付出的委任報酬少之又少,是否仍可能願意花上時間與精力,理性、冷靜地抽絲剝繭,盡可能地說服審判者給予無罪判決?

   

一個法律系學生所面對的國考試題,僅以甲、乙、丙作為題目的人別,描述著短短五至十行的法律事實,考生只要妥適地運用法條作出分析與判斷即可。於是,試題可能是:某甲在某年某月偷了乙的皮夾,又在某年某月偷了丙的皮夾,考生可能只是制式地討論著甲是否為連續犯或累犯;然而,當試題轉變成一個社會事實,卻可能是:甲曾經於某年某月在某公園偷了乙的皮夾,幾個月後丙的皮夾也在該公園掉了,甲當天也去了某公園,因此被認為他又偷了丙的皮夾,可能是累犯,但甲當天可能只是去公園溜狗,狗跑出公園,甲急急忙忙地去找狗,但因為他的前科及路人看見他匆忙離開的表現,讓甲遭懷疑就是竊取丙皮夾的小偷。當曾經的法律系學生,一個一個成為了現今的司法官、律師,究竟應以什麼心態看待所面對的人別、案件?只是制式地分析適用法條?或者能更同理地看到案件背後所隱含的人性?

 

 

 

Sunrise Attorneys-at-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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