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Angry Men  

這部電影中主要是描述美國陪審團制度,被告有罪與否,由12人所組成的陪審團來認定,而片中當陪審員要進入陪審團室時,法官說了一番話,他希望各位陪審員要釐清案件的真偽,本案已經有一個人死亡,而另一個人的生死掌握在他們的手上,倘若本案可以提出合理的懷疑,無法證明被告有罪者,基於這合理的懷疑,陪審團就要作出無罪的認定;如果找不出合理的懷疑者,即陪審團必須基於他們的良知,判決被告有罪,這是一項沈重的負擔。換句話說,法官要陪審團員們謹守著「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在案件仍存有合理的懷疑之下,無法明確證明被告有罪者,即必須認定被告無罪。

當陪審團一進入陪審團室時,許多陪審員因為天氣炎熱、要去看球賽等等因素,而認為大家似乎對於結論都已經有了共識,所以,對於還要進行討論、表決的程序略感不耐煩,但表決時,多數的陪審員都認為被告有罪,只有一名八號陪審員「戴維斯」獨排眾議,他遵照著法官的交代,去分析案件尚有合理的懷疑存在,就不能去認定被告有罪,但是,在多數的陪審員中,有些陪審員因為自己既有的偏見、對於特定族群的歧視,或是自身曾經經歷類似的經驗,因而造成渠等認定事實上的偏頗,而無法仔細地去探究證人的證詞,而有些陪審員是因為看著大部份的陪審員都認定被告有罪,所以也不想認真的去了解,只想趕緊地結束整個陪審的表決。

當這位八號陪審員「戴維斯」持與眾人相反的意見,大家奇怪地看著他,認為這一件謀殺案件無論是在證人的證詞、證物凶刀,還有被告不利的供述上,就已經很明確的直指殺人兇手為被告,然而,八號陪審員「戴維斯」只淡淡地說,他不知道被告真的有沒有殺了人,但是,他覺得整件案情尚存有疑點,尚不足以使他無法形成認定被告有罪的程度,而且這決定關係到一個人的生死,難道不用討論一下嗎?

這位被告雖然年僅十八歲,素行不良,從小在貧民窟長大,又時常鬧事之情形,日後說不定也沒有任何成就可言,但是八號陪審員不管這些,他只著重在客觀上所呈現的事實,即便已有二位證人信誓旦旦在法庭上作證,指證被告就是殺人兇手,這位八號的陪審員,仍然抽絲剝繭地去分析推理證人的說詞不合理處,逐漸地使原本持相反意見的陪審員,從他們自以為的認為確信的程度,直到心中的疑問不斷地出現。

這也就是司法工作者(尤其執法者)要以引為鑑的,事實上的真相,已經不可得知,也無法藉由事後的事證完整地如實重建,而被告本來就沒有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的義務,要證明被告有罪的是公訴人,而認定被告有罪的程度,必須要達到不容置疑之情形,倘仍有合理的懷疑者,此時就不能去認定被告有罪。這是一項關係到個人生命、自由的決定,也正如片中法官所說的,這是一項沈重的責任。我國並非是英美法系,不採陪審團制度,被告有無罪的認定,全然繫於三位法官之認定,可是在本案12個陪審員中就有11個起先認定被告有罪,認定的原因有的是自身偏見,有的是切身經驗,有的是因為被告個人的背景等等。

相同的,律師在處理案件的時候,也不應該因為當事人的前科素行及一些不利的事證,即先入為主地認為當事人有罪,除非當事人認罪,不然當事人認為自己是無罪的,律師也要讓自己處於謹慎地角度去檢視當事人有罪的程度,是否已達到不容置疑的情形,必須本於律師的職責跟當事人溝通、分析。倘若連協助被告的辯護人一開始就率斷地認為被告有罪,那麼被告又如何能獲得所謂的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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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