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宜蘭之旅  

有一新聞個案,某當事人經常在社區內喝酒而吵鬧或恐嚇住戶,或毀損電梯門,或在家放火,或是有其他違反規約的行為。住戶長期擔心受怕,勸告後仍未改善,最終社區管委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對當事人提起「強制遷離」訴訟,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判決當事人必須搬走,讓社區住戶能夠安居生活。該社區住戶指稱,對於當事人的惡劣行為,忍耐許久,因勸阻未果,所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二百多名住戶出席,達到住戶規約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決議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該當事人搬離住處。當事人則抗辯自己有精神上疾病,但是因為提不出有殘障手冊可以證明有精神上疾病,法院才會判決管委會勝訴。

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例如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而遭主管機關裁罰之情形)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所謂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例如本件當事人為區分所有權人的家人,即為使用者,也有規範之內。

若住在社區內的人,嚴重違反規定或法令,例如在社區內放火,經常性的恐嚇鄰居,或是從事危險行為,或是吸毒、喝酒後從樓上亂丟東西等等,管委會勸阻又不改善,或是改善之後又故態復萌,則可能構成違反法令或規約之情節重大情形。此時,管委會在促其改善,沒有得到效果的情況下,可以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住所。為了居住安寧,及維護社區住戶安全,或環境衛生等等,住戶必須要遵守相關規約的規定,以保持良好居住品質。另外,假設只是偶一為之,或不是非常嚴重的情形,是不能請求住戶強制遷離,這部份應加以瞭解,不是隨隨便便都可以要求住戶搬家的,只有在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情形,才可以行使強制遷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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