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草一隅  

  

上週基隆有個人行陸橋崩斷,主管機關宣稱可能是地震頻傳惹禍,也有說是中央沒有核定改建經費等等,造成民眾一片譁然。這座人行陸橋興建迄今將近四十年,前一陣子突然塌陷幾十公尺,也把高壓電線壓斷,剛好有一位小姐經過從橋上跌倒造成受傷,對於受傷的小姐,可能有國家賠償問題。

 

據新聞報導,主管機關說這是座危橋,或是說太老舊的橋;不管是那種說法,主管機關都可能有法律上的責任。首先,主管機關工務局,應該定期做橋樑的安全檢查,尤其是這麼老舊的橋,更是要經常性的做安全檢查,以防止隨止垮落,否則就有懈怠職務上應盡的義務。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座人行陸橋是公有設置給公共使用的設施,除非異常的狀況,該人行陸橋不可能斷裂或倒掉;也就是說,主管機關在人行陸橋蓋好之後,有管理上的責任,不能說人行陸橋蓋好後就不管,尤其是將近四十年的人行陸橋,更應經常性作安全檢查。因此,當檢測發現有問題時,必須封閉就要封閉,應該改建就要改建,不能任由危橋存在,行人經過因為斷橋事件而受傷,乃因為這座人行陸橋有所欠缺造成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主管機關主張橋樑太老舊或是上級不撥經費等等,都不影響主管機關應負擔的國家賠償責任,上級就算沒有撥經費,主管機關檢測出是危橋,還是可以選擇封閉橋樑以避免危害發生;主管機關說太老舊,更證明要負責任,老舊的橋樑不去認真檢測管理,任由人行陸橋自生自滅,更是危險,要說沒有法律上責任,孰人能信。另外,假設女子追究相關人等的刑事過失傷害責任,還是可以就管理者提出刑事告訴。

 

   已經有一位女子因為這斷橋事件受傷,更何況假使當時有多人使用,而發生多人死傷之情形,後果不堪設想。在此呼籲,對於行人陸橋有管理責任的機關,就管理之全國的老舊行人陸橋,都應該重新檢查或是加強安全檢測,避免再次發生行人陸橋斷裂的事件。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Sunrise Attorneys-at-law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