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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有則新聞報導:有位人妻發現自己先生在外與女子發生婚外情,結果,人妻的婆婆就打電話給這位第三者小姐,該名女子就向婆婆表示願以被打罵換和解條件,希望人妻不要對她告妨害家庭。結果,這位生氣的人妻確實依約前往與第三者小姐相約的地點,並且對第三者小姐又打又罵,未料,這名第三者小姐等到人妻的妨害家庭之告訴期間屆至,竟然反過來人妻傷害罪,這則新聞引起許多民眾的討論。

很多人有這樣的疑問這位人妻不就是已經有得到第三者小姐的承諾願以打罵換取不提告之條件,為何其還會遭到判刑?所謂「得被害人承諾而為之行為」,在法律學說上稱作「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此種阻卻違法事由之成立,必須要符合幾個要件;第一、就是被害人捨棄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必須是法律允許可以處分的法益,如國家、社會法益就不是個人可以處分的法益;第二、被害人要有承諾的能力、有效,且必須要出自被害人自由意思;第三、被害人之承諾需有明示或默示,不以書面為必要;第四、侵害行為不能超出承諾範圍。在這案例中,審理法院認為傷害罪所保護的是個人身體法益,這是一身之專屬法益,被害人不得任意處分,僅得有限度的承諾對其身體之傷害,最主要的是,審理法院認為這種承諾具有確定性,所以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因為這案例中的第三者小姐提出以不提告通姦為任由打罵之條件,顯係附有條件之不確定承諾,所以無法成立被害人承諾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所以,我們常在電影裡或是日常生活中,多多少少會看到這種有人爭吵對罵的畫面,有一方說出:「你打我阿、你打我阿!」等語,可不要以為這就已經得到被害人的承諾,就可以打下去!因為在這種情形下,無法辨識被害人之承諾是否有效。所以,提醒各位朋友凡事還是要理性而為之,以不動手、不辱罵為原則,依法律途徑或是適當方式,讓對方得到應有的教訓,才是明智之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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