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Boopee  

最近有一則新聞,案情大概是說有一名男子在99年間因工作之故,愛慕與他同公司的女同事,如送禮、到人家家去站崗,奪命連環扣各種招式紛紛出籠,但女同事卻無動於衷,在女同事離職後,這名男子在100年間在家不斷地在自己電腦內測試女同事的帳號密碼,結果還真的被他猜中了而成功登入女同事的臉書社群網站,擷取女同事的生活照後,再把檔案列印出來,在上面註記尋妻啟事,記載該名女同事EQ不好,脾氣差,不講道理等字眼,張貼在女同事新公司的柱子上,導致女同事再次離職,報警處理。

這則新聞中該名男子的行為,關於他無故輸入女同事的帳號密碼再取得女同事臉書上的照片,已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等罪;針對該名男子因苦追女同事未果,把女同事的照片貼在其工作場所的柱子上,並加以傳述女同事個性難以相處之負面貶抑文字等行為,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毀損女同事的名譽,該名男子的行徑已構成刑法第310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情形。

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在101年10月1日才開始施行,若施行前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行為並沒有溯及既往之處罰,該名男子是在100年間把女同事的照片、特徵等個人資料貼在公共場所,所以,這部分在當時並沒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最後,法院以該名男子破壞電磁記錄罪判處七月有期徒刑,另依加重毀謗罪判拘役四十天。

最後,男女間的追求交往,還是要互相尊重對方的意願,要記住”強摘的果實不會甜”!最好不要逾越法律的界線,像案例中這名男子無故取得對方的帳號密碼、或是公佈對方的個人資料等手段,追求女同事無望,還讓自己遭到法院判刑留下前科記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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