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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某裝潢公司老闆催討客戶積欠的款項,由員工帶寫著客戶姓名、地址的看板,到客戶住家樓下站崗討債,客戶提出告訴主張違反個資法,其實不管是否是討債或是其他理由,超出原本知悉他人個資之使用目的,而加以揭露者,都可能有違反個資法的問題。

              我們就此討債案例來看,以前討債方式千奇百怪,就算指名道姓也習以為常。一般人認為欠債被指名道姓,似乎也是合理的。有的是掛布條或用大聲公廣播或是放鞭炮等,至於是否涉及誹謗或恐嚇,在此我們先不作討論。於此針對點名道姓,且寫上地址的行為,作討論說明。於本案,裝潢公司老闆對於客戶不給付裝潢費用,委派員工去客戶住處樓下,舉看板討債,寫著一般討債的用語,像是「請你處理室內裝修款項問題」,板子上又寫著客戶的姓名和地址,對於裝潢費用的債務,在法律上是否確實存在,並不瞭解,但是清楚的事實,是裝潢公司員工主張客戶沒有付款,所以舉牌要求付錢,原本舉牌不侵害人他人的行動自由或是名譽,應該也沒有什麼問題;但是,寫上客戶的全名及地址,就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的問題。個資法上路以來,許多人不清楚那些個資可以使用,那些個資不能使用,或是對於姓名、地址這種輕易取得的資訊,為何不能作為公開使用等等。

              網路世界,有所謂的起底或人肉搜索,就是指查出他人的個人資料或相片等個人資料,然後公開作為網路公審,所以報紙就此標題為「舉牌討債起底,違反個資法挨告!」

              拿本案來說明,姓名及聯絡地址,依個資法第2條規定為個人資料;另依個資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也就是說,持有客戶的資料,是基於裝潢契約關係而蒐集或知悉客戶的個人資料,因此,應該只能在有關裝潢契約關係之特定目的,加以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例如說向石材商、貨運公司說明客戶的地址,以利裝潢材料的送達,都與履行裝潢契約息息相關,就該客戶姓名或地址的利用,符合個資法規範。超出前述契約目的之使用,除非還有法律明文規定、為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事由之一,否則不得加以使用。本案例,客戶就是主張該討債行為非基於履行契約之使用目的,當然裝潢公司可能主張催討債務也是基於契約關係衍生,不能說是非特定目的使用,這部份有賴司法機關加以認定,有的人主張可以寄存證信函就好了,但是被欠債的人,只能期許使用寄存證信函催債,好像也太無情了。無論如何,到底這種討債方式,是否合於個資法第5條所訂,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且未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相信以後會有許多案例的累積,不過於此之前,還是保守行事較為妥當。

              此外,依個資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這樣就構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是相當可怕的一件事,當然其間還有許多問題點待討論,例如是否因此會足生損害於他人等,但是像這種討債寫個姓名地址就被移送法辦法,能不令人警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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