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一般民事 (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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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買了,不去超商取貨可以嗎? 2

  近來COVID-19疫情升溫,百業皆受沈重打擊,只有網購、外送及串流影音等宅經濟,透過通訊軟體的交易市場逆勢一支獨秀,但也因此衍生許多值得討論的消費紛爭。買賣不成仁義在,是一般人都懂的道理,但如果是透過社交通訊軟體(如:Line、Facebook等)向廠商確定購買某商品後,發現該廠商出貨品質堪慮、價格不甚合理,對方卻已經出貨,等待買家超商取貨,這個時候可以不取貨嗎?會不會有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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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車禍之被害家屬精神慰撫金如何計算? 2

  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家屬對於不法之加害者,通常會加請求損害賠償。其中,精神慰撫金是請求項目相當重要的一塊。依據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法律用語叫「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民間用語叫作精神賠償或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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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撤銷之問題 2

  假設老媽媽贈與兒子一間房子,兒子雖有扶養老媽媽卻很不孝。這種情況,媽媽不一定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不過,如果兒子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老媽媽就可以撤銷贈與要回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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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抵押物如何出賣受償? 2

  動產抵押,是指抵押權人不移轉占有「動產」(例:超跑、半導體機台…),在其上設定動產抵押權;當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可占有抵押物,然後出賣,其價金可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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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判決的精神賠償標準是什麼? 2

  一般人多知道,若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等,得請求加害人「精神賠償」。(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是,精神賠償請求數額標準如何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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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新增之濫訴處罰規定 2

  到法院濫訴告別人的人,難道都沒事嗎?被別人濫訴而跑法院的人,可以請濫訴的原告賠償嗎?民事訴訟法終於有新修正的規定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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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確保契約確實履行,在涉及標的金額較高、先出後結或必須分期給付金額的交易,進行交易的一方可能要求他方(或他方主動)簽發票據或開立信用狀作為支付工具或履約擔保。以簽發票據作為付款工具的情形來說,當事人因為交易的需要,於票據正面或背面額外記載與擔保金額相關的文字,文字內容多為敘述簽發票據的原因或票款的性質為何,進而可能與票據法上的明文規定或票據的「無因性」相牴觸,影響該票據的法律上效力,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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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敗訴的一方負擔。此一律師的酬金由法院來酌定,那麼,究竟法院都酌定敗訴一方要負擔的律師酬金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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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姓男子透過婚姻介紹所媒介中國女子和他結婚,但他嫌棄第1位女子不識字、教育程度低,而第2位則和他溝通不良,均以離婚收場,向婚姻介紹所索討51萬元費用和19萬元精神賠償;高等法院認定婚姻介紹所已依契約完成委任事務,沒有可歸責之處,且雙方當初所訂契約中,並未擔保柳男一定會婚姻圓滿,今判柳男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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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姓女子因堂姊積欠29萬卡債,而她是附卡持有者,當初簽立的約定條款明定正卡及附卡持有者須互負清償責任,因此被銀行告上法院,一審簡易庭判決林女必須負責,二審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約定條款加重附卡持有者之責,卻無任何權益保障,且林女不知正卡持有者的使用及清償狀況、銀行提高正卡額度又未徵詢附卡持有者意見,使林女負擔不能預先控制的危險,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情形,撤銷改判林女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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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姓遊覽車司機去年使用手機駕車撞死李姓少婦,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李婦的丈夫呂男、年幼子女、父母,遭受喪偶、喪母、喪女之心痛,請求損害賠償,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辯是「靠行」關係,法官認遊覽車在外觀上既屬該交通公司所有,自應認司機受僱為該交通公司服勞務,而交通公司應負僱用人責任,判決鄭及萬峰通運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呂男等人新台幣8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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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介紹土地買賣或其他交易,有時會收取中間介紹的費用,社會習慣稱之為仲介費,或介紹費、中人費等等,名稱不一而足;在法律上,類似仲介行為稱之為「居間」,約定的仲介費用稱之為「居間報酬」。依民法第565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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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郭姓婦人6年前把市價上千萬的四樓透天厝,承租給馮姓夫妻一家三口,不料租賃期間馮姓男子因病過世,一個月後馮家長子在租屋處自縊身亡,郭婦不滿房屋因此成為「凶宅」,怒向馮妻及馮家次子、長女請求賠償房子貶損的價值270萬3753元;一審原判馮妻應就繼承長子遺產範圍內賠償270萬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馮妻本身也是租約的連帶保證人,因此若長子遺產不足賠償,馮妻還得以自己財產補足27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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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有一件令人感到難過的車禍新聞。台南發生一起六名青少年男女出遊,卻因自撞而全數死亡之重大車禍。新聞報導指出,本件雖非酒駕事件,但擔任駕駛的二十多歲青年,竟未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出事車輛是向朋友借來使用,輕率之行為,造成了六個家庭的不幸,實在令人感嘆。雖然逝者已矣,但對於借車給無照者發生車禍的車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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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南引起許多網友憤慨的「蘇大媽」蘇寶蘭,去年違反醫療法被判5個月。之後,蘇寶蘭以經濟能力不佳要求分期付款,檢方開先例讓她分期付款,讓蘇大媽換得自由身,但檢方與蘇約法三章,要求她要改正濫訴、擾亂公署的行為。不過蘇寶蘭在獲得分期付款後,檢方陸續收到蘇婦的惡意提告,且又再次擾亂南檢的秩序。因蘇婦持續濫訴、擾亂南檢秩序,南檢因此以刑法41條,撤銷她易科罰金執行,蘇寶蘭這次可能真的要失去自由身入監服刑,目前她提出聲明異議,南院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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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年紀70多歲的賴姓男子,自告奮勇在某廟宇擔任廟公一年多,雙方因故停止廟公職務後,賴姓男子起訴向廟宇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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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鼓山區昨天(21日)清晨發生一起車禍事故,一名機車騎士疑似車速過快,加上地面有些許高低落差而自摔,不過由於他正面摔倒加上力道過大,雖然有戴安全帽,依舊受了不少傷,除了嘴巴流血、牙齒斷裂,還有多處手腳擦傷,所幸送醫後無大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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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指出,小如(化名)自從雙親離婚之後,她就再也沒有和父親見過面,父女倆也沒有任何聯絡,直到去年8月間由爸爸家族之人告知,才知道父親已經過世,她與對方聯絡,但對方沒有提出任何證明,她在同年11月間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沒想到「慢了一天」遭駁回,她不滿提出抗告。不過,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法官認為,小如的父親是在2020年8月12日死亡,她在同月17日知悉成為繼承人,卻直到同年11月18日才向法院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明顯已經超過聲明拋棄繼承3個月的法定期限,於法未合,原裁定駁回並無不當,而她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最終判決敗訴,全案仍可抗告。

  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基本上,目前法律規定,繼承是以遺產為限來負責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算是限定繼承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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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已於去年(2020)年底三讀通過「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十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依據新修正《民法》的規定,約定利率從原本的年利率20%調降為16%,超過部分的約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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