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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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賠償糾紛所衍生之誹謗罪問題 2

  有一件新聞報導指出,某牙醫師駕駛車輛與陳女發生車禍,被法院判賠8萬多元,因為陳女一直拿不到賠償金,於是上網公審該牙醫師,還駡他在法院開庭時裝窮,隱暪自己為牙醫師身份。該牙醫師不滿被公審而反告陳女,但檢察官認為陳女所述為事實,因而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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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期間千萬不要打群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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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王光祿獵槍案看什麼是特赦? 2

  蔡英文總統今天宣布將特赦布農族人王光祿先前遭野保法等判刑有罪之案件,原本王光祿在2013年間因為持非自製獵槍,獵殺山羌和長鬃山羊,並於2014年遭台東地院判決應執行三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其後在律師與人權團體支持下,該案2015年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駁回。不過檢察總長隨即提起非常上訴,王光祿因此暫緩入監服刑,為了解決非常上訴中所提的原住民文化權等議題,最高法院並聲請大法官解釋,不過司法院大法官在今年5月做成釋字第803號解釋,就野保法等部分宣告合憲,王光祿恐面臨敗訴的命運,這才有了本件由總統宣告特赦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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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播COVID-19疫情之不實訊息的刑責 2

  最近COVID-19疫情嚴峻,社群網站有成千上萬討論疫情的資訊,如果都是正確有益的訊息,對於民眾掌握防疫知識是有幫助,但若出現謠言或不實訊息,將會造成民眾恐慌。因此,立法者特別針對散播疫情不實訊息者,訂立刑責,要求民眾謹慎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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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好心放送疫情資訊為何被移送法辦呢? 2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里長好心通知里民相關COVID-19疫情的消息,結果卻被送法辦,這是怎麼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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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傷害罪與殺人未遂罪? 2   

  對人開槍,被害人未死亡,開槍行為到底是「傷害罪」還是「殺人未遂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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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察發生車禍,可以私底下查詢民眾個資嗎?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關於個人前述資料的取得或使用,不管是公務員或一般人民,都應符合個資法相關規定辦理。否則,都有違反個資法疑慮。尤其是過往人民不重視隱私及個資的習慣,經常發生違反個資法情形卻不知道,導致構成相關民刑事責任,才開始緊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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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未和解,仍能獲得緩刑的原因? 2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的被告,例如:車禍被害人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若被害人與被告雙方未能達成和解,通常在法院認定有罪判刑的情況下,多不會宣告緩刑,有的可能得易科罰金,但有的未獲緩刑就可能要入監服刑。但是,在某些情形,未能和解可能是雙方條件差距過大,以致於未能和解,假若被告讓法院相信是有誠意及悔悟之心,還是有獲得緩刑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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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構車禍損害費用之詐欺問題 2

  發生車禍後,受害人得就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害請求肇事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是必須就實際損害或可能的損害向加害人請求,若明明無此損害,卻以此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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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義祥的平庸邪惡與太魯閣號出軌案 2

  台鐵太魯閣號慘案事發迄今,參考國家運輸安全委員會多次調查內容,吾人大略瞭解整起事件輪廓。吊貨卡車翻落鐵軌,涉嫌人李義祥於案發後在現場觀看火車出軌的畫面,放送國人眼前,令人無不憤慨,其一開始謊稱工程車自行滑落,差點獲得交保,還好花蓮地院重新裁定羈押,否則難保不會與相關涉案人等串證。接著,法院裁准羈押同案非法移工「阿好」,深信檢方之後會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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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號事故,台鐵不能置身事外 2

  日前台鐵太魯閣號的重大事故,迄今造成至少50條人命的不幸,讓總統蔡英文也罕見動怒,據報導指出,台鐵內部希望定調為是廠商的責任,而與自己機關內部人員無關,甚至在家屬對廠商究責之前,台鐵先大動作地請求法院假扣押涉案的李義祥、東新營造名下數億元的財產,塑造自己也是受害者的外觀,然台鐵承辦人員明知李義祥違法兼任工地主任,卻仍容許李義祥在現場施作一年多,進而讓李義祥在工地現場大行各種違法亂紀之事,除無設置護欄外,連找來的吊貨卡車副駕駛都還是逃逸外勞,台鐵除應依照府院高層先前宣示,應該洗心革面、徹底改變以往的制度與文化外,更應該坦然面對數百位被害人或家屬的求償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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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可否羈押太魯閣號案被告李義祥? 2

台鐵太魯閣號與貨車碰撞(註:法院新聞稿用語是貨車)之重大死傷案件,初步認定是貨車自邊坡滑落撞擊火車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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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乎人命!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 法律不應失能! 2

工程車滑撞太魯閣號事故與法律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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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性羈押是什麼?哪些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2

  一般大家熟知的羈押是指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等情形時,為確保將來追訴或審判進行,將被告人身自由剝奪的強制處分。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另外一種羈押——預防性羈押。顧名思義,是為了「預防」被告再犯而進行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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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台業者要為第三人在平台誹謗言論負責嗎? 2

  現今網路科技發達,許多人透過網路新聞、社群網站、聊天室、討論區等取得各種訊息,也爭相在各網路平台上發表各種評論。然而,因此也衍生許多新型態網路犯罪問題,比如網路霸凌、公然侮辱、侵害個資、散播假新聞等。除了這些發表言論的網友,有可能觸法被提告外,網路平台業者,若發現網友留言有違法侵權情形,或接獲被害當事人通知要求刪除該侵權文字,卻允許這些發言評論持續留在網路當中,而未即時予以刪除,是否有亦要負相關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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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三角詐欺之情形,是否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2

  在社群媒體(如:Facebook、Instagram等)已成為傳播資訊不可或缺的現今社會,不僅大型零售商有了靈活多元的行銷管道,更使個體戶賣家可以直接觸及個人買家,不論新品或二手品,買賣交易變得更加頻繁,然而也因為社群媒體這種去中心化的特性,賣家信用參差不齊,甚至有假買賣之名,透過社群媒體詐欺消費者之情事,也時有所聞,其中詐欺手法更是花招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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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一名50多歲戴姓男子,其26歲繼女產下一名男嬰,因認為家中無力扶養,於本月6日清晨3時許,竟將繼女剛出生的男嬰裝在手提袋中,並遺棄在一家自助洗衣店裡。清早民眾進入洗衣店發現桌上嚎啕大哭的男嬰,嚇得報警將男嬰送醫,所幸經治療後,男嬰的狀況已穩定。由於一度找不到男嬰的父母,讓醫師賴俊維心疼的在臉書貼文希望大家幫忙,而最後警方也迅速找到棄嬰的戴男,訊後將他依遺棄罪嫌函送法辦。而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考量到男嬰原生家庭支持功能不佳,恐無力照顧,男嬰出院後,將先予安置,並考慮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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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高雄簡姓母女於6年前將28年的中古屋以695萬元賣出,卻沒先告知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輕生,買家得知後怒告簡姓母女詐欺。一審認定賣方刻意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依詐欺取財罪判母3月徒刑、女兒2月,皆可易科罰金,另宣告女兒緩刑2年,母女上訴抗辯買家有持續收租,若知凶宅仍會買,但高雄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而買家李姓女子另提起民事求償,主張該屋的市值應減少3成,加上屋內有漏水、壁癌瑕疵等,求償360多萬元,高雄地院經鑑定,認為房屋發生該自殺事件後價值減損,加上漏水修繕等費用,判決簡姓母女共須賠償100多萬元,現仍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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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車子的引擎蓋都被刮花,但現在卻找不到兇手!桃園一名陳姓車主,上個月30日下午4點左右,開車到平鎮一家大賣場購物,結果回家後發現引擎蓋被刮出了一個大愛心的形狀,本來以為兇手就是大賣場裡面的客人,結果賣場人員說從監視器發現,從他進停車場時就有這些刮痕,這一來更讓他滿頭問號,因為調閱自家監視器畫面,出發時引擎蓋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這下該找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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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塑嘉義縣新港廠上周傳出一位丹麥籍技師染疫,嘉義縣朴子警分局日前於網路巡邏發現,於LINE社群「嘉義綠豆大小事」,發現一名暱稱「馬克」的男子,未經查證逕自公開散播丹麥技師假足跡,引起網友恐慌,經嘉義市政府公告證實為不實訊息,為迅速闢謠,警方即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散布訊息男子到案,訊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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