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刑事追訴 (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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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種大麻再製成菸草之論罪及自白自首減刑

                 小麻妹上英國網站買了大麻種子,在自家大院栽種後,經過細心照料,努力施肥、灌溉、除草,終於出苗可以收獲。小麻妹就拿著剪刀,仔細摘剪處理花葉,接著放在除濕機房間,用電風扇吹拂,及放到衣櫃讓大麻花葉乾燥,就大功告成了!之後因為在家開趴太吵,被鄰居檢舉打電話叫條子杯杯過來,小麻妹就輕易被逮了。請問:小麻妹到底是單純成立製造第二級毒品大麻罪?還是與栽種大麻罪二罪併罰呢?如果條子杯杯不知道小麻妹在幹啥,要如何自白自首才能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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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知名網紅Joeman及蕾拉夫婦被爆出持有大麻,遭檢方搜索住處發現吸食器並帶回新北地檢署應訊,消息一出造成社會大眾譁然,對於大麻的各種問題也引起熱烈討論,究竟與大麻相關的違法行為有哪些,分別會構成什麼刑責呢?以下分別討論之。

JOE由自取!網紅惹上大麻煩,行為罪責如何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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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某個車禍案件,被害人主張受傷的程度是「右肩運動失能(活動度喪失三分之一)」,應該是重傷害,但是法院卻認為屬一般傷害。那麼,到底什麼是重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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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店做生意,常常會因為債務糾紛或客訴問題,和他人發生口角,這時候老闆最怕對方說要讓自己的店開不下去,像是說要找兄弟去店裡「捧場」,或是暗示晚上要找人砸店等,總而言之會碰到許多妨害營業的威脅,老闆或是店員這時候該如何自保呢?提告恐嚇罪或許是一個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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砸毀律師事務所的玻璃門只會構成毀損嗎?

         曾替〝薔薔爸〞打官司,揭穿「假買屋真詐財」官司的律師黃泓勝,因本案而在去年遭人持磚頭、還有棍棒,亂砸他位在新北市新莊區的事務所,黃律師提告後,檢方卻以黃律師「人不在場」,所以也不足以讓黃律師心生畏怖為由,只認定毀損而沒有恐嚇罪嫌,但是,到底怎麼樣才能算是恐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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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夾娃娃機時,大力搖動機台使內部物品掉落,該當何罪?

                 近來夾娃娃機風氣盛行,而有業者發揮創意,將夾娃娃機內部獎品放入「日常生活用品」,其中又以零食為大宗,這也帶起一股夾零食的風潮。甲、乙、丙三人為夾娃娃機愛好者,時常南征北討挑戰各縣市夾娃娃機店面,自然也不會放過夾零食的機台,但這次因為零食機台過於難纏,碰了一鼻子灰,三人惱羞成怒,以搖動、撞擊的方式讓機台內的泡麵共11碗掉落至入口,被機台主人發現後報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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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載新竹一名車主,把愛車停放在路邊,結果凌晨竟被不明人士惡搞,整台車被塗滿黃色的油,車窗、車頂、擋風玻璃和後照鏡全都遭殃,車主氣得報警,警方獲報後卻表示,由於車子沒有遭到破壞,因此沒有辦法提告毀損罪,車主只能摸摸鼻子自認倒楣。然而,車子遭他人塗滿黃油,難道真的完全無法可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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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朱學恒案談性騷擾罪與強制猥褻罪

                台北市議員鍾沛君指控名嘴朱學恒酒後對她強吻,後來朱學恒跑去地檢署「告發」自己涉嫌性騷擾,這種很特殊的行為,引發討論,成為眾人茶餘飯後話題。近日新聞報導指出,台北地檢署認為朱學恒酒後的強吻行為,手段已達違反被害人意願程度,依強制猥褻罪嫌將他起訴。鍾沛君則說「案發至今朱學恒寧可做出告發自己的可笑行為,卻從未向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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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連署之相關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之刑責

                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新埔鎮代表會主席王增基,涉嫌提供400元獎金給予幫忙鴻海創辦人郭台銘連署的民眾,新竹地檢署指揮警察執行搜索、拘提、傳喚等偵查作為,並經法院裁准羈押禁見。郭台銘辦公室則發出兩點聲明:一、郭台銘辦公室並不知道案情,亦不知悉相關人員,再次呼籲民眾遵守法律,切勿以身試法。二、郭台銘辦公室重申連署「三不三要」原則,「三不」是絕對不能有金錢對價關係、不能有不當利益、不能偽造個資。「三要」是要遵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要正確填寫連署資料、要慎防詐騙或有心人士竊取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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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將7旬老婦人依妨害公務罪上銬送辦,是否合法妥適?

                 日前,有位73歲婦人替兒子至台北市萬華分局華江派出所領取司法文書,因委託書爭議而與員警發生衝突,結果遭警方依妨害公務罪上銬送辦,但經過萬華分局督察組調查後,指出承辦員警的態度「有待商榷,最後員警被依規定記過一次處分,派出所所長也連帶被記申誡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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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為公眾人物,其言行舉止常與公眾事務、公共利益有關,因此,時常受到大眾監督與指教,實務認為此時公眾人物負有應以最大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然而,是否一旦成為公眾人物,對於所受到的批評與指責就必須全然接受呢?其實並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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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作證不實小心會惹罪上身

                在日常生活中,當遇到事件或紛爭時,人們總是傾向雙方能夠不透過法院就能解決爭議,以避免後續訴訟之累。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即使不提起訴訟或未被他人提告,仍有可能需要進入到訴訟程序中,例如:成為某起案件的證人。又因為我國法律規定,證人有作證之義務,故一旦被列為證人,就必須負起作證之責。而因證詞往往會影響案件事實的認定,若證人說謊或偽造證詞,很容易使訴訟的當事人受到錯誤之裁判,故為確保證人證述之真實性,除非有法定不須具結之事由,否則皆會要求證人須在供述前或供述後為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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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搶票程式算是文創法上的「不正方法」嗎?

                近日有新聞報導,某名校畢業工程師涉嫌利用AI替客戶搶票,遭檢警搜索,認為他涉嫌違反《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新修正的刑事責任,屬於「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的行為,工程師雖然主張自己只有收取手續費,單純是替人代購,怎會構成本罪,但仍配合繳回相關代購所得,並表示悔意。可是這種寫搶票程式替人代購的行為,算是前述法條上所稱的「不正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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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人為不實指控的言論,一樣需負刑事責任

                在社群媒體的時代下,發表自己的看法及言論越來越簡單,只要一隻手機或一台電腦連上網路,就可以在Facebook、Twitter、PTT或Dcard等網站發表自己的意見。但是也越來越有可能在發表自己看法的同時,傳播、散佈了不實之資訊,進而損及他人名譽而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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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熱播台劇八尺門的辯護人,劇情涉及許多社會及法律議題,其中一主角阿布因殺害船長一家三口,遭判死刑三審定讞,在阿布即將行刑前,才赫然發現其行為時未滿18歲。問題來了,假設今天有個未成年人犯了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例如:殺人案件),可以判處死刑嗎?顯然,大家都知道不行,然而理由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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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12年7月31日,立法院臨時會宣布外役監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總統於112年8月16日公布,外役監條例修正法規正式上路,那這次究竟修了什麼內容,會對現在及未來的受刑人造成什麼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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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貪污罪遭北檢起訴,她也透過幕僚表示,為何起訴書會洩漏,怒批「偵查不公開等於笑話!」。究竟何謂「偵查不公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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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有一起案例,某甲律師因涉某案件因此手機被合法扣押,調查官從手機內發現某甲律師曾以line通訊軟體向某乙律師請求提供另案羈押書,某乙律師便將含有當事人個資之羈押書提供給某甲律師,檢方調查證據時發現此情,認為該羈押書含有個資,即以某乙律師因違反個資法而起訴,某乙律師則主張該通訊軟體內容非經合法搜索扣押,並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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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幾天憲法法庭發了112年度憲判字第14號判決,引發媒體熱烈討論,當中所討論的「連身條款」是法律上爭論多年的議題,到底什麼是「連身條款」呢?這次為何又重新浮出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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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一起案例,警方破獲毒窟,以現行犯逮捕一幫吸毒犯罪嫌疑人,並以強制手段逼迫這些嫌疑人進行採尿,送驗後,呈現陽性反應,被檢察官以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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