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已經是現代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當我們上傳個人資料時,網站也會根據這些個資,來提供廣告等贊助訊息,來賺取廣告費,或是利用使用者個資所彙總的大數據,進行市場調查或其他有價值的分析,使用者對於這些個資使用訊息,可以拒絕嗎?
目前分類:個資法律專區 (55)
- Feb 20 Tue 2018 22:23
你的隱私,別人的財富
- Apr 27 Wed 2016 12:00
散播老闆八卦被開除的法律問題
新聞報導指出,有位任職美容公司的許小姐,因私調公司老闆相關監視畫面,引發訴訟糾紛。其公司老闆與廠商發生肢體衝突的影像,公司監視器拍攝下來,許姓員工擔任會計,擁有該監視器帳號和密碼,她調閱衝突過程的畫面,並用手機翻拍將影像傳給其他同事看,老闆知道後控告妨害電腦使用罪,並開除許小姐。後來,法院判決許小姐罰金1萬5千元。
- Dec 19 Sat 2015 22:59
越修越回頭的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院本月份通過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法草案,我們注意到其中有二個重點,第一是包含病歷、醫療紀錄、犯罪紀錄、性生活等等敏感性個資,都不能任意蒐集、處理、利用;第二,修法後刪除舊法相當擾人的「非營利使用個資」的刑事責任,回歸民事處理,避免刑罰過度擴張。看起來似乎兼顧個資持有者的人權與使用他人個資的權利,但仔細看看立法院通過的草案文字,就會發現是大開倒車的修法。
- Feb 09 Mon 2015 08:47
為人師表為何卻不尊重他人
報載有國中女老師當著全班面前,公開揭露學生不是婚生子女、並患有罕見疾病等不為人知的隱私,造成這位學生心靈陰影。女老師在東窗事發後,還要求在場同學幫自己圓謊,避免被懲戒。即使在學校查明真相後,女老師一度以電話向家長道歉,但事後卻向學生表示不覺得自己之前的行為有錯,種種行為,都令輿論為之譁然。
- Jan 18 Sun 2015 08:51
竊錄他人公開對話是否違反個資法?
※ 案例:某學校老師葉仔向來和同事吳妹有嫌隙,互看不爽,常常互罵,葉仔於是以後只要在教師辦公室裡面和吳妹吵架時,就會偷偷打開手機的錄音裝置,蒐集吳妹辱罵他的事證,並且集合起來一次到地檢署提出告訴,吳妹被檢察官起訴後,心有不甘,於是主張葉仔這樣偷錄音的作法算是違法蒐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到地檢署反控葉仔,試問吳妹這樣主張有沒有理由?
- Jan 11 Sun 2015 11:29
個資判賠案例新知
依據新聞報導,國內出現首件App違反個資法規定判賠案例,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29條規定,原則上,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 Nov 03 Mon 2014 08:05
亂撕有爭議的個資公告,是否成立毀損罪?
- Oct 22 Wed 2014 00:03
違法使用個資寄發電郵廣告,判賠2.6萬!
消費者向一般大賣場或是百貨公司申請會員卡或是信用卡之類的卡片,會填寫一些個人資料,甚至企業會要求消費者填載個人資料蒐集、使用的同意書,企業得據此使用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並以此寄發行銷的實體郵件,或是以電子郵件寄發文宣廣告。但是,若當事人或消費者拒絕企業再行使用當事人的個人資料時,企業就必須停止使用,或是應依當事人的請求刪除個資,否則會生人田十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更嚴重點,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 Sep 05 Fri 2014 09:26
偷查銀行客人帳戶個資之刑責問題
又出現偷查客戶的帳戶個資的案例,最近有件新聞報導,某鄭姓銀行女員工,不滿前男友交往期間期,欺騙感情又欠她錢,所以準備要打官司要請求返還一百多萬元。為了擔心前男友脫產,鄭小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性,以查詢個人信用名義,用同行照會的方式,請另外二家銀行提供前男友李先生的銀行帳戶資料,被照會的銀行以為是同業的徵信,就提供李先生的帳戶資料給鄭小姐。
- Jul 08 Tue 2014 08:22
未經同意不得存取他人隨身碟資料
新聞報載,擔任公寓大樓的陳姓管理員,熟識大樓住戶杜先生及其女友林小姐。陳先生某日因為電腦要重灌,而須將電腦裏面的資料備份,向林小姐借用隨身碟來暫存資料,他發現隨身碟有杜先生的身分證電子檔,乃將其下載存取。後來,杜先生積欠陳姓管理員幾千元沒有清償,陳姓管理員就用LINE將杜先生的身分證電子檔傳給林女,並以此表示若不還錢,就要提告。杜先生知道其身份證電子檔被陳姓管理員下載,認為是非法竊取個資,也就是無故取得他人隨身碟內的電磁紀錄,乃憤而提出告訴,陳姓管理員被法院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判處拘役50日。
- Jun 05 Thu 2014 07:27
洩漏個資刑責之問題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上個月(2014年5月),初審通過「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比較重要部份,修正非意圖營利違反個資法的刑責規定。一般人非營利而違反個資法洩漏他人個資,依目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金。爾後,可能改為違反個資法而營利者,始課以刑罰。亦即非意圖營利而違法者,論以民事責任,只有意圖營利而違法者才會有刑事責任。但是要注意,新法尚未修正前,還是會有非營利洩漏個資的問題。
- Jun 04 Wed 2014 08:48
律師Pi個資法-邀請您今早11點收聽警廣
- Mar 26 Wed 2014 17:45
鄧律師的新書出版囉!
- Mar 19 Wed 2014 11:44
布痞:我爸又在「Pi」了~
- Mar 19 Wed 2014 11:34
鄧湘全律師新作:「律師Pi個資法」即將出版!
- Feb 26 Wed 2014 11:12
寄信不寫全名之個資過度保護問題
最近有件個人資料保護過度,造成當事人更多困擾之個資爭議問題。新聞報導,某衛生所寄發多封「肺炎鏈球菌催種通知」明信片予某大學的教職員,收件人姓名中間全部都是用「○」字,以避寫全名,以防個資外洩。某大學六十五歲以上教職員有接種肺炎鏈球菌疫苗必要,所以衛生所就寄發上開催種通知。但沒想到惹來極大爭議,因為學校的收發室,根本不知道是這些沒有全名的明信片要寄給誰,全校有幾千名教職員,收發室承辦人大海撈針找人,新聞說像是一場超級尋人任務,造成學校相當大的困擾。原本個資法目的是要保護個人隱私,但本案例卻為了找出收件者,弄到最後反而搞得大家都知道誰是收件人,實乃背道而馳。
- Jan 21 Tue 2014 14:59
使用他人個資料,應符合特定使用目的
新聞報導指出,多所學校之兼任助理、助教等,曾具名向勞保局檢舉學校沒有將前述職員投保勞健保,未料,發生檢舉人資料是否外洩之爭議。高等教育產業工會召開記者會表示,有關檢舉校方未替兼職助理加保勞健保之事,勞保局將檢舉人姓名直接發文給檢舉學校,而後校方可能又轉知各單位及系所辦公室或研究計畫主持人老師,產生個資外洩之疑慮。因為勞保局將檢舉人的個人資料交付給學校,檢舉人擔心學校秋後算帳。檢舉人不滿表示,自己鼓起勇氣提出檢舉學校積欠勞健保之事,勞保局竟然把名字交給學校及系辦公室,引發勞保局是否有個資外洩的爭議。勞保局則認為檢舉案的相關調查,是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並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 Nov 06 Wed 2013 19:39
補習班非法取得或使用學生個資,構成犯罪行為!
某補習班陳姓負責人,為了招攬學生來補習,委請工讀生打電給家長行銷。相關學生姓名、電話等資料,陳姓負責人花錢向他人購買,再交給不知情的工讀生使用。工讀生打電話給一位黃姓家長,推銷英數理化等課程,將黃姓家長小孩的姓名、就讀的國中、年級等資料,說得一清二楚,讓家長覺得很驚訝,認為子女的個人相關資料,怎麼全部都被補習班掌握,乃報警處理。過去經常有補習班購買學生個人資料,然後寄發廣告宣傳單或用打電話方式要學生到補習班補習,以此招攬生意。過去都不以為意這種行為,現在個資法已有相關規範,補習班或是相關公司行號,應加以注意。若違法取得或違反使用個人資料,小心構成犯罪行為。在這件個案,因為家長不願意撤回告訴,地檢署令被告繳交國庫二十萬元,給予一年半緩起訴處分。
- Oct 16 Wed 2013 11:05
無故洩漏他人個人資料,小心被判刑!
什麼叫個人資料,簡稱個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過去,胡亂公佈人家姓名、地址、電話等,就算很惹人厭,也不容易有法律的責任。如今有個資法規範,不僅可能有民事責任,還會有刑事責任。最近就有件新聞報載,洩漏個資的法律案件,特殊之處在於此為第一件因公開他人個人資料被判刑的案例。據報載某被告因不滿社區停車場使用問題,發生糾紛爭議,被告在Facebook上公開他人個人資料,也就是在臉書上公開告訴人的姓名及照片等資料,經告訴人提出告訴,台南地方法院判決被告違反個資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判決被告拘役。因此,被判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