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l 27 Mon 2020 09:00
刑事司法新紀元的國民法官法
- Jul 24 Fri 2020 09:00
雇主得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嗎?
- Jul 23 Thu 2020 09:00
談李眉蓁論文抄襲風波的著作權爭議問題
- Jul 22 Wed 2020 11:00
教育部可以撤銷論文涉嫌抄襲的碩士學位嗎?
- Jul 21 Tue 2020 09:00
公營事業員工辦理政府採購驗收屬於刑法公務員嗎?
- Jul 20 Mon 2020 09:00
房東有無配合房客辦理商業登記或營業登記義務?
依民法第423條規定:「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
- Jul 17 Fri 2020 09:00
樂購王LegoKing與LEGO的商標爭議案
「杰特公司」於民國105年5月19日以「LegoKing設計體(彩色)」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獲准。然全球知名的玩具公司丹麥商「樂高公司」發現之後,發現這和他們以往使用與註冊的「Lego」系列商標(下稱據爭商標)非常近似,馬上提起異議,認為系爭商標不得註冊,智慧財產局審查後,認為樂高公司說的有理,杰特公司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所以在107年作成商標異議審定書撤銷系爭商標的註冊。杰特公司不服前述異議審定書的處分結果,提起訴願,經駁回後,仍然不服,因此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 Jul 16 Thu 2020 09:00
涉犯銀行法犯罪所得之沒收問題
- Jul 15 Wed 2020 11:00
應由一方負責婚姻破綻事由者不得請求離婚
夫妻欲離婚,雙方得協議離婚;若協議不成,一方認為有裁判離婚事由,得提訴請求裁判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因此,若有前條第1項具體事由,一方得請求離婚。但通常來說,大部份請求裁判離婚的理由,多是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為理由提出訴訟;而法律規定若這個重大事由是由夫妻一方要負責的話,則只有另一方得提出離婚請求。換句話說,要為婚姻的破綻負責任的人,不得請求離婚。但是婚姻破綻誰負完全責任,要如何論斷呢?
- Jul 14 Tue 2020 09:00
愛滋感染者「未戴套」就等同於「危險性行為」嗎?
前陣子有則新聞,大致說雙方同意以口交方式進行性行為,但事後一方卻指控對方刻意隱瞞感染愛滋之事實,而被檢察官認為其明知自己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有未遂之嫌,依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起訴,雖然該案第一審判決有罪,但上訴第二審時,卻逆轉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