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郭姓婦人6年前把市價上千萬的四樓透天厝,承租給馮姓夫妻一家三口,不料租賃期間馮姓男子因病過世,一個月後馮家長子在租屋處自縊身亡,郭婦不滿房屋因此成為「凶宅」,怒向馮妻及馮家次子、長女請求賠償房子貶損的價值270萬3753元;一審原判馮妻應就繼承長子遺產範圍內賠償270萬元,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馮妻本身也是租約的連帶保證人,因此若長子遺產不足賠償,馮妻還得以自己財產補足270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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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縣一名50多歲戴姓男子,其26歲繼女產下一名男嬰,因認為家中無力扶養,於本月6日清晨3時許,竟將繼女剛出生的男嬰裝在手提袋中,並遺棄在一家自助洗衣店裡。清早民眾進入洗衣店發現桌上嚎啕大哭的男嬰,嚇得報警將男嬰送醫,所幸經治療後,男嬰的狀況已穩定。由於一度找不到男嬰的父母,讓醫師賴俊維心疼的在臉書貼文希望大家幫忙,而最後警方也迅速找到棄嬰的戴男,訊後將他依遺棄罪嫌函送法辦。而新竹縣政府社會處表示,考量到男嬰原生家庭支持功能不佳,恐無力照顧,男嬰出院後,將先予安置,並考慮出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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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高雄簡姓母女於6年前將28年的中古屋以695萬元賣出,卻沒先告知屋內曾有房客燒炭輕生,買家得知後怒告簡姓母女詐欺。一審認定賣方刻意隱瞞重要交易資訊,依詐欺取財罪判母3月徒刑、女兒2月,皆可易科罰金,另宣告女兒緩刑2年,母女上訴抗辯買家有持續收租,若知凶宅仍會買,但高雄高分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而買家李姓女子另提起民事求償,主張該屋的市值應減少3成,加上屋內有漏水、壁癌瑕疵等,求償360多萬元,高雄地院經鑑定,認為房屋發生該自殺事件後價值減損,加上漏水修繕等費用,判決簡姓母女共須賠償100多萬元,現仍二審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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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二天,有一件令人感到難過的車禍新聞。台南發生一起六名青少年男女出遊,卻因自撞而全數死亡之重大車禍。新聞報導指出,本件雖非酒駕事件,但擔任駕駛的二十多歲青年,竟未持有合格的駕駛執照,出事車輛是向朋友借來使用,輕率之行為,造成了六個家庭的不幸,實在令人感嘆。雖然逝者已矣,但對於借車給無照者發生車禍的車主,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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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明車子的引擎蓋都被刮花,但現在卻找不到兇手!桃園一名陳姓車主,上個月30日下午4點左右,開車到平鎮一家大賣場購物,結果回家後發現引擎蓋被刮出了一個大愛心的形狀,本來以為兇手就是大賣場裡面的客人,結果賣場人員說從監視器發現,從他進停車場時就有這些刮痕,這一來更讓他滿頭問號,因為調閱自家監視器畫面,出發時引擎蓋乾乾淨淨什麼都沒有,這下該找誰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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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台南引起許多網友憤慨的「蘇大媽」蘇寶蘭,去年違反醫療法被判5個月。之後,蘇寶蘭以經濟能力不佳要求分期付款,檢方開先例讓她分期付款,讓蘇大媽換得自由身,但檢方與蘇約法三章,要求她要改正濫訴、擾亂公署的行為。不過蘇寶蘭在獲得分期付款後,檢方陸續收到蘇婦的惡意提告,且又再次擾亂南檢的秩序。因蘇婦持續濫訴、擾亂南檢秩序,南檢因此以刑法41條,撤銷她易科罰金執行,蘇寶蘭這次可能真的要失去自由身入監服刑,目前她提出聲明異議,南院正在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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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基法規定,雇主只有在特定情形下,才能夠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包含「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法院參照日本實務見解,納入「解僱最後手段性」或稱之為「安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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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一家知名湯包店,被員工控訴,突然收到老闆娘通知,叫他做到月底就好,擔心怕領不到這一個月上班的薪水,也希望店家可以先給。實際來到店家,確實沒幾個客人,不過他們否認爆料者是店裡員工,還說他已經離職,也說店裡現在正常營業,老闆最近也都有跟他們聯絡,並沒有跑路的情況。記者詢問店內員工表示:「他(PO文者)就離職了,他就馬上要薪水,我們知道的是這樣啦,(你們現在薪水是正常的?)10日才要發啊!現在才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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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年紀70多歲的賴姓男子,自告奮勇在某廟宇擔任廟公一年多,雙方因故停止廟公職務後,賴姓男子起訴向廟宇要求給付資遣費。是否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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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塑嘉義縣新港廠上周傳出一位丹麥籍技師染疫,嘉義縣朴子警分局日前於網路巡邏發現,於LINE社群「嘉義綠豆大小事」,發現一名暱稱「馬克」的男子,未經查證逕自公開散播丹麥技師假足跡,引起網友恐慌,經嘉義市政府公告證實為不實訊息,為迅速闢謠,警方即組成專案小組,追查散布訊息男子到案,訊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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