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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我自己不小心遇到一個侵犯著作權的案子,有一天我兒子邊看電視看到睡著,還邊抱奶瓶在喝奶,我覺得蠻有趣的,就順手用手機把畫面錄影下來,影片傳到網路上的YOUTUBE給我老婆看 ,結果YOUTUBE網站人員通知我侵犯著作權,要把我的影片刪除,我重新看了一次影片發現,原來是我拍攝影片的時候電視上正在播放小丸子的主題曲,剛剛好也收錄到我的影片裡,網站人員認為我侵犯到小丸子音樂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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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花東旅遊  

  太陽花學運成員魏揚等人,之前贈送一隻紙烏龜到呂學樟立法委員服務處,呂委員認為是諷刺自己為「縮頭烏龜」,怒告對方公然侮辱。原偵查檢察官認為民意代表應該有容許社會大眾以言論自由評論的義務,所以不起訴處分。呂委員表示感覺從被告贈送「烏龜」的動作中受到了侮辱,向高檢署提出再議,高檢署將本案發回地檢署續行偵辦,「縮頭烏龜」案繼續再偵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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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8  

  蘇迪勒颱風剛走,在風災前後不少人想必都有在街上看到國軍英勇救災的身影,頂著風雨,與警消人員一同減緩和消除颱風所帶來的災情,但政府是依照甚麼樣的法律,要求本分是打仗的國軍,必須進行救災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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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2  

媽的,就不是我做的,為何判我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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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5  

  被告犯罪,接受刑事懲罰,論罪科刑後,考慮到被告的犯罪情形,是否第一次犯法?被害人是否原諒被告?被告是否家庭經庭經濟支柱?是否自首、自?………刑法設計一種暫時讓被告不執刑罰的制度,叫作「緩刑」。顧名思義,就是「暫緩執刑」的意思,例如判刑一年,緩刑三年;只要在三年內不要再做些犯罪之事,有重新悔改,就不用抓去關了,以開啟被告自新。因為短期的自由刑,可能造成被告出獄後,因監獄化效果,會減少被告在社會生活的能力或適應力,容易再製造其他問題,才會有緩刑制度之設計,尤其是對於初犯,更是如此。可是,有的法官認為有些被告,就算沒有前科,就算坦白,就算是….. ,為了導正社會風氣,就是不給被告自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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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便利商店應提供安全的營業場所環境,此為店家的責任。但是,有野狗躺在超商門口,客人不小心被狗給絆跌倒受傷?客人可以向店家請求賠償嗎?客人自己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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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 布痞打羽球.jpg  

一位老兄,將三星委託任職公司測試之尚未發表的手機產品,Pofacebook--------結果很慘喲!員工違反保密協議,會賠很大啊!-------員工若有簽立保密切結書,千萬注意,沒事千萬莫將公司的產品Po上網,否則,違反保密協議,代價不小喔!有位老兄,將公司受託測試認證的手機照片Pofacebook,還有人回應「三星最近的手機喔...欸!!!???是…S3嗎」、「5/3 發表這支,那肯定…會有一場腥風血雨」、「好醜外型根本沒進步,還越作越回去,看來要我要支持HTC 了」、「廣告弄得驚天動地的,結果這外型沙小…XD尤其背蓋,超像廉價塑膠玩具」…………..,公司提出訴訟後。法院判決這位老兄要賠償~~~~~~2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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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阿狗進廟.jpg  

   最近有個新聞是這醬,一位副機師,妻子也是空姐,他趁妻小回娘家時,帶了另一名空姐回家,被臨時返家的空姐妻撞個正著。嘿嘿,麻煩了!空姐太太跑去廁所發現幾團可疑衛生紙,怒告通姦。不過,副機師及被告的空姐,均表示是在家聊天,沒有通姦。後來,檢察官送驗衛生紙團,只發現單一男子及單一女的的DNA,並無混合的體液,所以給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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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阿狗與石獅.jpg  

  買賣房屋時,屋主明知為凶宅(有人於屋內非自然死亡),未盡告知義務,實務上多認為凶宅與否,已經成為房屋交易之重要資訊,影響交易價值甚鉅,賣方、仲介業者應負告知的義務。如未告知,應屬交易上之重大瑕疵,買方可以透過民事訴訟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凶宅資訊,既已成為買賣房屋定型化契約應告知之重要資訊,未誠實告知買主,有可能成立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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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布痞咬羽球.jpg  

  今天我們來聊聊強制罪,我自己在路上看到可愛的小BABY,常常會忍不住想偷捏他們的臉頰,摸摸他們的小光頭,這種行為通常來說好像扯不上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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