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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朋友提到,自己的屋子是海砂屋,但他已經出租給房客了,會不會有什麼問題呢?說真的,這種偷工減料的海砂屋在市面上還算頗常見,有人或許知道,然而有些人則是根本不知道原來自己買的或租的是海砂屋,往往都要等到發生問題了,例如經歷過一場地牛翻身,屋子被震歪震垮才會知道原來自己住的屋子是海砂屋,這時候又能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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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民眾在位於某百貨公司美食街的知名拉麵店用餐,發現其座位一旁竟有一隻老鼠的屍體,實是令人作嘔,於是拍下照片投訴。衛生局前往該處稽查,疑似是由於天花板有個破洞,這隻往生的鼠輩就這麼進來了,員工也疏於注意未發現,衛生局即開出勸導單限期改善,若未改善則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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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兩個颱風過境,各縣市宣布停班停課,但這是對於公教部門,至於私部門來說,勞工可以主張有「颱風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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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來大家對於竊盜、侵占等等、以及其他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名,都覺得不能夠上訴到最高法院,因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就是這樣規定的,讓明明是可以三審救濟的刑事案件,在許多罪名上,卻是二審就定讞了,受到學者不少批評。但最近有個大法官解釋,卻推翻了這個概念,認為如果是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的案件,要讓被告可以上訴最高法院,至少對於有罪判決有一次的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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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聽過所謂一事不二罰,也就是一個違法的行為,經過刑法處罰後,可以再依行政罰裁罰嗎?例如政府機關的一事不二罰的宣導文章就說道,酒駕行為以刑事罰為主,所以監理站的罰鍰處分(罰單)原則上由刑事處罰吸收,不再處罰(不過監理站的其他種類處分像是吊銷執照、道安講習等仍會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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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某位婦人一家三口出遊,途中其因身體不適下車透氣,坐在護欄的她順便玩起了自拍,豈料竟不慎摔落而亡。桃園地檢署偵辦後發現並非單純意外,而是一起加工自殺案,懷疑是詐領保險金的案件,因為婦人的前夫去年意外溺斃時,她領到一筆一千多萬的保險金,前夫後事由現任丈夫打點;現又有加工自殺案,且婦人有千萬元的負債,亦向多間保險公司投保超過三千多萬元的意外險,如今法官已裁定婦人的次子和丈夫羈押禁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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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彰化有位沒錢的女子,因其本身沒有一技之長也無其他得以維持生計的能力,只好以女人最原始的本錢來養活自己,饘粥餬口。兩年前,其同母異父的妹妹輟學後至彰化投靠她,經濟狀況本就困窘,多了個妹妹更是雪上加霜,於是她將正值二八年華的妹妹一起拉下火坑,親自機車接送,以一次五百元的代價仲介妹妹賣淫。後來妹妹也因此懷孕生產,由於是未成年,醫院向警方通報全案才曝光。法官考量其有悔意,亦無以強制手段逼迫其妹為性交易,判處十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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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區住戶違反規約停車,遭管委會罰款鎖車爭議事件,層出不窮,最近又發生類似的新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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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位駕著名車的婦人因併排停車而遭檢舉,員警依併排臨時停車開出六百元罰單,然該名婦人甚為不滿,認為其中有誤會,於是提出申訴,表示自己並非併排臨時停車,員警看完檢舉光碟後發現果然沒有「臨時」,只有「併排停車」。是的,秉持著自己的權利要自己積極爭取的一個概念,她的申訴對於自己的違規行為做了一番簡單明瞭的解釋,其積極行動更是有立竿見影之效,原本裁罰的六百元搖身一變就變成了四倍的兩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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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楠梓有一蜿蜒崎嶇的地方,俗稱楠梓百慕達,一名女子騎車行經該處忽有水泥塊從天而降,先砸中大嬸機車龍頭,又砸向其胸口、腹部,導致其胸、腹部擦挫傷,幸就醫後性命無礙。大嬸、員警與養工處下包商至現場勘查,包商表示水泥塊確實是自楠陽陸橋的女兒牆剝落,橋墩亦有多處受損,數公尺長的鋼筋就暴露在外搖晃。包商主任建議大嬸可向高雄市府提出國賠。養工處表示,陸橋每兩年會進行一次的結構檢測,最近一次係於今年三月,如證實大嬸受傷乃肇因於橋樑維護不周,將與其協商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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