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  

  最近有件鄰居製造噪音吵人而訟爭的新聞案例,事實大略如此, 甲夫妻與鄰居乙為社區鄰里,乙懷疑家裡違建曾遭甲夫妻檢舉而被拆除,雙方交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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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專屬座位  

  有位男子被指稱駕車在路上不僅內外車道亂切、未打方向燈還違停紅線,其怪異之舉引來警方關切,但他車門上鎖繼續講手機,講完後依然故我的夢周公,視拍打其車窗的警方為無物,拒絕警方臨檢盤查,警方遂對其開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後男子提出訴訟,一審法院則認為警方不可將不服警察的人民皆視為酒駕開罰,於是男子的罰單就這麼被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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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不到一年,新任閣揆賴清德指示再修,勞動部迅速提出草案,送交立法院準備進行一讀,草案包括五大重點:一、休假日加班核實計算,減少勞工可領的加班費。二、放寬加班上限。三、將輪班間隔時間從11小時降為8小時。四、放寬例假於特定業種內的調整。五、特休假從原本不得遞延改為得遞延一年,避免當年未休之特休假轉換成加班費。將去年12月21日修法時,各種有利勞工的內容,例如:提高休假日加班時數的計算,即做一算四、輪班間隔時間必須有11小時、不得連上七天班等等,作大幅修正調整。難怪修法遭批全面向資方靠攏,勞動部被譏為「資動部」,執政黨被消遣為「資進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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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近日勞基法修法公聽會中,有資方代表在面對質疑修法將工時彈性化後,可能會增加過勞死的現象時,隨即表示:台灣的勞資糾紛很少,並無過勞死,若有發生過勞,也是勞工本來就有病。此言一出,頓時引來諸多網友的批評,但就「過勞死」的案件來說,目前法院判決中,有許多已經肯認雇主應該要對此負責,雖然未至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的案件卻不在少數,要否認過勞死的存在,並不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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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pee放暑假  

  前幾天,有輛小客車突然衝進「金春發牛肉麵店」,把店面撞得稀巴爛,駕駛和乘客趕緊下車跑離現場。新聞報導無人傷亡,不過整個車禍現場從新聞畫面看來,還真是一片狼籍!駕駛跑掉的行為,我們一般人會稱之為「肇事逃逸」,但是這種「肇事逃逸」會有如何的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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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林大道  

  最近有個懲罰性賠償金的判決,值得注意。某社區預售屋建案,建商預售廣告文宣有健身房、空中花園、交誼廳、棋藝室等等,交屋時候卻未見該公共設施。建商在廣告文宣中標示規畫健身房、交誼廳及棋藝室等,雖然建商解釋公設是無償贈與客戶,沒有施作義務,還抗辯有權依契約條款變更設計。不過,法院認為未提供應有的公設,要賠償住戶減少價值的損失。更特別地,高院認為建商明知頂樓工程核准圖不包括交誼廳、健身房及棋藝室等公共設施,卻在文宣頂樓公共空間美化示意圖標註,因此判令應賠損害再多一倍的懲罰性賠償。建商若故意不提供契約或廣告所說的公共設施,得依消保法規定判決加計損害一倍之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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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媒體報導,有退役將領涉犯國安相關罪名,經法院判刑有罪並執行完畢後,仍能領取退休金,令許多民眾深感不滿,甚至立委更表示應該修法,不允許此類退役人員,再領取國家一毛錢,只是國防部表示依照現行法律一切合法,難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沒有任何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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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哪  

  以前,關於涉竊盜罪、背信罪、詐欺罪、恐嚇罪等等,都是二審結案。也就是說,這類型的案件不能上訴第三審,造成一些不公平的現象,因此,最近立法院修正部份刑事訴訟法條文,針對相關不能上訴第三審類型的罪,有條件的允許可以上訴第三審。這是因為大法官釋字第752號解釋中提到,若完全不允許上訴,與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精神有違,且也有批評違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5項:「經判定犯罪者,有權聲請上級法院依法覆判其有罪判決及所科刑罰」之規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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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系館  

  有名男子長期對其妻家暴,法院亦裁定核發保護令,男子不得對妻子有身體或精神上之侵害行為及騷擾。一日男子將自己的安眠藥加入放在桌上的飲料中,想說睡前再喝,於是就出門了,其妻以為是丈夫買給他的飲料,毫不知情的就喝下,之後頭暈目眩就睡著了,之後男子趁其妻仍無力反抗之際,違反其意願的性交得逞。事後被妻子一狀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夫妻之間仍應尊重彼此的性自主權,判處男子有期徒刑三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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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男子花錢找婚友社安排至中國相親,婚友社介紹兩名類型截然不同的女子,一位是村姑,一位是平面模特兒,雖婚友社建議他選純樸的村姑,想當然耳是平面模特兒雀屏中選,為抱得美人歸,還自行與模特兒的媒婆商量加碼25萬元,兩人已在中國結婚,然婚後女子要求離婚,這段金錢換來的短命婚就此劃下句點。男子認為婚友社違約,回國後即對婚友社提告,求償七十多萬元,法官則判這名人財兩失的冤大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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